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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解读


为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粤府令第264号)等有关规定,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印发了《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并于2022年2月12日起实施。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补贴对象


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三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有就业意愿的具有顺德户籍残疾人。


补贴内容——就业扶持补贴


通过以下形式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可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残疾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50%。

(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以辅助性就业机构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以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为残疾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

(三)盲人按摩行业从业人员(含盲人按摩机构盲人员工及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残疾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2/3。


补贴内容——创业补贴


鼓励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开办或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以本人名义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年以上(含一年)房屋场地使用权,实际经营超过6个月,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人员)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经残疾人申请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创业补助资金。创业补助资金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对由1至2名残疾人开办或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每户给予3万元的创业补助资金扶持。

(二)对由3名及以上残疾人集体开办且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每户给予5万元的创业补助资金扶持。

同一残疾人在三年内创办或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一家以上的,只享受一次创业补助;三年内已享受过创业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内容——职业技能补贴


对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一)参加国际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交通费、住宿费及因参赛所需的必要器材费用总额80%的参赛经费补助,每人每次不超过2万元。

(二)参加全国性或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交通费、住宿费及因参赛所需的必要器材费用总额50%的参赛经费补助,每人每次不超过1万元。 


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一)对参加区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奖的选手,获得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二)对参加省级或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奖的选手,按省或市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资金,如省市奖励标准低于区级奖励标准的,区奖励部分按区级标准予以奖励。

(三)对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奖”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鼓励残疾人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考取职业技能证书的残疾人予以补贴,有关补贴按照有关我区劳动力技能提升补贴的规定执行。


支持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


补贴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及义务。


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相应的补助。补助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补贴、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


补贴内容——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50%。补贴经费在镇(街道)经费。


(一)与招用的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依法为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向残疾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我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


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的法人已享受第五条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该单位不可申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内容——生产环境设施改造补贴


对用人单位实施残疾人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给予补贴。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列支。


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且年审核定残疾人数达3人以上 (含3人)或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人单位,其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或设施设备改造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可以申请改造费用补贴。补助标准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补贴,但补贴总额30万元,且残疾人职工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的标准。


项目改造完工并结算超过三年的或三年内已享受过该项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内容——安排就业显著成绩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显著成绩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对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的用人单位(不含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福利企业),上年度平均安排残疾人就业5人)至10人(含10人)的,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每人1万元给予奖励;上年度平均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的,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每人1.5万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奖励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


补贴内容——区残疾人就业基地


对符合以下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区级残疾人就业基地启动和运作经费补助,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有法定注册登记证照。


(二)具备生产所需的场所、设备、设施,有辅助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的无障碍基本设施。


(三)安排5名及以上本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并实际在岗6个月以上。


补助标准:


(一)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启动经费补助。


(二)按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数量,每名残疾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运作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5万元。


补贴内容——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


鼓励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基地。


按照《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等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粤残联〔2021〕115号),符合广东省残疾人五类基地建设规范,经上级认定为市级(含市级)以上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基地且年审合格的,可给予基地补助资金。补助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补助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2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5万元,三级基地每年10万元。


注:就业基地与就业实训的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同时符合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申请单位应择一申领。


补贴内容——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


鼓励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新设立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佛山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认定办法》(佛残联〔2021〕64号)规定的,给予启动经费和运营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启动经费补助标准:

1.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服务人数10人(含)以上25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10万元;

2.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350平方米以下,服务人数25人(含)以上35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15万元;

3.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350平方米(含)以上400平方米以下,服务人数35人(含)以上45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20万元;

4.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上550平方米以下,服务人数45人(含)以上55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25万元;

5.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550平方米(含)以上,服务人数55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30万元。


(二)运营经费补助标准:按服务对象类别、人数给予运营经费补助,其中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1000元、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800元。



除上述补助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他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服务对象类别、人数给予所安排的本区户籍的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800元、本区户籍的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500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一)合法的主体资格: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向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已认定为康园中心的机构、就业基地的除外);

(二)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常年安排各类残疾人(实名制)不少于10名,并签订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与残疾人签订服务协议的,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为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3的劳动报酬,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

(四)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置能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的设施设备;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

(六)根据服务对象的规模配备专业服务人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1:15;

(七)建立健全日常行政、业务、账务、卫生、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措施;

(八)辅助性就业机构服务对象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应在本辅助性就业机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不列入常年服务对象。

注:残疾人就业基地、辅助性就业机构、康园中心的补助不可重复申请。


公共就业服务扶持


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以下就业服务:

(一)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咨询;

(二)汇集、发布残疾人就业需求,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信息;

(三)为残疾人提供失业登记、职业心理咨询、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跟踪等服务;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的就业服务环境;

(五)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相关服务;

(六)为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帮助、指导;

(七)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其他就业服务。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指导镇(街道)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培训、残保金年审工作,镇(街道)相关工作经费和无障碍环境工作经费分别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镇(街道)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区培训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扶持项目等方式,引入和培育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逐步适应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形势,开发残疾人人力资源,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岗位支持,以及为用人单位提供岗位改造咨询、残疾人适应性培训、无障碍改造支持等综合化服务体系。区、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和扶持项目经费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编辑:陈惠玲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残疾人康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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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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