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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政“五招”支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广东省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从“增、减(免)、补、保、简”五方面“出招”,为支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财政保障。


截至3月24日,全省各级财政共落实疫情防控资金126.73亿元,为医疗救治、物资保障以及企业复工复产等提供了有力支持,通过减免、缓缴税费等措施,将为全省企业减负超过2300亿元。



增加财政资金支持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储备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任务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额给予最高可达8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00万元;预拨省级应对疫情紧急储备防控物资资金5亿元,用于支持做好省级药品储备等物资的收储调配。


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渡过难关


统筹安排4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文化和旅游企业应对疫情、刺激消费、振兴市场;实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对市县推动企业购买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给予奖补;及时拨付农产品奖补资金1.2亿元保障“菜篮子”,支持春季农业生产。


支持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扩大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疫情防控期间及今后一段时间将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减轻企业负担


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免征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对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缴纳;3月至5月底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阶段性由3%降至1%;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须生活物资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


在地方权限范围内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


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困难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等。



给予补助补贴


一是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提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经组织选派支援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医务防疫人员,适当提高生活补助。


二是对承担疫情防控省级应急物资储备调拨任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承储企业实际采购物资的总价值8%的补助。


三是对生产和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员工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四是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五是实施家禽水产蔬菜瓜果临时收储补贴政策,自2月14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期间,对收储本省养殖家禽10万只以上、水产品10吨以上以及收储采购本省种植蔬菜瓜果100吨以上的本省采购收储企业(包括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按家禽收储每只奖补2元、水产品收储每吨奖补1000元、蔬菜瓜果收储每吨奖补200元标准进行补贴。


六是建立降费补助和代偿补偿机制,对省再担保公司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的代偿损失给予50%的分担补偿,对省农担公司政策性担保业务给予3%的业务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0.5%的降费补助。



兜牢“三保”底线


对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及时采取临时救助措施;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财政运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市县,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落实提高县级财政留用比例政策,指导各地优先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按时足额支付。强化国库调度管理,开展防疫资金保障情况“一日一报”,密切关注受疫情较大影响的地市财政收支平衡情况,加强资金调度。


截至目前,各市县库款均能保障防疫资金和“三保”支出需要,没有出现风险问题。密切跟踪疫情对省经济财政运行的影响,积极稳妥做好差异化的工作预案,着眼实现全年收入目标,充分挖掘增收潜力,努力弥补减收缺口,确保全省财政收入平稳运行,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简化程序建立“绿色通道”


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简化政府采购程序,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建立进口通关“绿色通道”


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协调机制,支持加大防疫物资境外采购力度,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


建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及早发挥资金效益。加快新增债券支出使用,尽快将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上,支持疫情防控、交通物流、医疗卫生等领域在建和新建项目资金需求。



来源|广东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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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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