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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城市网综合消息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根据新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发债只有一种形式,即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又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弥补赤字;而专项债券则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主要是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筹集资金。
从此前财政部发布的预算报告来看,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为6000亿元,其中5000亿元为一般债券,1000亿元为专项债券,这将是我国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专项债券。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日前,财政部发布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专家分析表示,对地方政府而言,举债应适度;对投资者而言,投资需要量力而行。
投资须量力而行
《办法》规定,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一对一”的偿债模式,与以单项公益项目的收益为偿债资金来源的模式相比,风险要小;而与一般债券的偿债模式相比,风险要大。
李永森分析说,虽然单只专项债券可以以政府的专项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用专项收入偿还比用单项公益项目的收入偿还风险小很多,但是,专项收入作为偿债来源存在着另外一个限制,即它并不是以政府的全部财政收入作为基础偿债来源,而是以专项收入为还债主体。因此,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风险比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风险要稍高一些。
此前,政府发行的债券存在着刚性兑付的问题,即使政府出现偿债困难的现象,国家财政仍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实现刚性兑付,如通过发新债、偿旧债的方式来置换,将刚性兑付延续下去。实际上,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刚性兑付本身并不符合市场规律。
依照市场规律而言,每一只债券所对应的收益设置或利率设置,以及其对应的风险与发债人的信用度是相互匹配的。若发债人的信用评级较高,其利率水平或较低,而信用评级较低者,其利率水平相对较高。
作为地方政府债券,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也应遵循市场规律。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来看,通常是专项债券的信用等级低于一般债券,自然,它的利率收益率应高于一般债券,从而通过利率差对信用差进行补偿。因此,对投资者而言,要追求高收益就需承担高风险。
当然,各地政府的专项债券在具体发行时,可能采取不同的技术处理方法。如各地政府在发行专项债券时,是否引进了相关保险机构来提供相应保险,引进担保机构来提升其信用等级等。然而作为投资者,即便未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偿债出现问题,除去依照债券发行时规定的担保措施外,其他风险也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此,投资需要量力而行。
对投资者而言,在投资之前,需要对投资风险做全面的估量。在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于不同地方政府的不同债券,需要根据自己能承担的风险去选择,量力而行。
李永森表示,在未来的债券市场上,从市场化改革的角度来看,绝对的刚性兑付将会逐渐淡化,即并非所有债券最后都能保证兑付。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需要考虑到其隐藏的风险问题。
发债自然有偿债的风险,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时候也承担着风险,这样投资者要有一个准则,未来刚性兑付可能被逐渐打破,也不能保证所有地方政府百分之百的按期兑付,对于发债人而言,适度举债减少违约风险,对投资人而言,则要防范此类风险。
各地政府仍应适度举债
《办法》还提出,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李永森分析表示,将债券期限分为6档,满足了地方政府和投资者对于资金的流动性要求。一般满足流动性要求有两类方式,一是债券本身有期限限制,到期后发债人还本付息收回投资;二是债券上市后,通过市场进行转让。
此次《办法》中通过将债券期限分为1年至10年,共6个档次,即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的办法之一。通过不同期限的分割,将不同的项目建设期限与专项债券期限匹配,达到充分利用各个时期资本的目的。
虽然债券期限的分档设立能满足资金流动性的要求,但李永森认为,对地方政府而言,各地政府在发行专项债券时,仍应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来适度举债,遵循市场规则。对于专项债券,要考虑到其专项资金或未来可用的偿债资金来源能否可用于兑付,能否保证到期偿债的要求等方面,从而进行适度举债。
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时,虽然会有信用评级、收益风险评估等保障措施,但地方政府还是要通过适度举债来尽量避免违约情况的出现。因为违约情况不仅会影响地方政府的信用评级,还会对后续发债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虽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首次发行,还未能涉及到兑付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从其他类别的债券上看到面临的风险问题。李永森认为,对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债来看,即便整个操作程序是规范的、规则是完善的,出现违约情况也并非不正常。
此外,从监管角度来看,《办法》提出,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在专项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李永森表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的规则正在逐渐完善,《办法》也对此做了全面要求,监管部门更应监管到位。不论是从发债的规模,还是发债的过程,都要遵循已经出台的相应规则进行运作,提高信息透明度,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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