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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容桂某企业未按规定“备案”被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持续加大环境应急执法力度,将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查处了一大批环境应急违法行为。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对佛山市顺德区某化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调查,该公司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2年4月3日已过期,时至今日仍未编制新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因此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决定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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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向社会公示其处罚结果。


强化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推进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是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必要保障。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业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手册,能够帮助企业快速、高效地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减少事故的影响。但是当前,仍有部分企业对环境应急工作不够重视,隐患排查不彻底,预案编制缺乏操作性,应急演练流于形式。通过本案,旨在提醒企业在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后,不应忽视环境应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演练、应急培训和预案修订等各项任务,摸清自身环境应急能力问题和短板,及时开展整改,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法条链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编辑:罗小梅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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