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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直排?容桂一企业被罚款20万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到辖区内某金属制品铸造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没有开启运行,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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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进行突击检查。


  据介绍,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对该公司存在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问题作出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将该案件卷宗移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容桂是工业大镇,据统计,容桂街道现有涉气企业超310家。容桂同时也是人口大镇 ,人口密度大,工业区与住宅区物理距离近,市民对企业废气排放高度敏感、高度关注。


  近年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大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强度均明显下降。但是,企业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主体,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参与者,应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企业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规定开启并保持正常运行,否则将使工业废气直排进入大气,造成空气污染,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也将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以案释法,警钟长鸣,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广大群众充分参与监督,共同守护容桂的“青山绿水蓝天净土”。


  ■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编辑:李素芳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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