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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太欺人 最高处罚3万元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陈琴琴) 你知道什么是“霸王条款”吗?格式条款中含有“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如逢以下情况,概不退款延期”和“解释权归XX公司所有”等内容即为“霸王条款”。近日,容桂市监分局就连续查获二起这样的案件。

  本月中旬,容桂市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美容院进行检查时,发现美容院与消费者签定的协议书中标注有“如逢以下情况,概不退款延期”内容。同时执法人员还在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中发现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含有“备注:解释权归XX公司所有”的字样。

  对此,容桂市监分局经初步调查认为,美容院和装修公司的行为均涉嫌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列为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于3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执法部门将对商家“霸王条款”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营造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格式条款,意味着,消费者接受这两家服务的时候,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被排除了。这对于消费者是极不公平的。”容桂市监分局执法人员解释道。

  目前,执法人员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同时,容桂相关执法部门表示将对商家“霸王条款”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营造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知多D

  “霸王条款”,一般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侵害消费者利益。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等,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令消费者深恶痛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中,均有针对“霸王条款”的相关规定。例如,《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列为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于3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编辑: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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