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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桂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事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事员的管理,更好地调动工作积极性,保障居(村)委会和办事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容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员是指由容桂街道财政供给的居委会、村委会在编工作人员。居(村)“两委”成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办事员的定编、聘用和流动

  (一)实行定编管理。办事员配置数的核定和调整由街道组织纪检办公室负责。办事员的增减须经街道组织纪检办公室审核,报街道领导审批。

  (二)办事员的聘用

  1、新聘办事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

  (2) 原则上容桂街道户籍人口,大专以上学历;

  (3) 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聘用程序:

  (1)办事员的招聘,由街道居村工作办公室制订方案,送街道组织纪检办公室审核,报街道领导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2)新聘办事员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由所在居(村)委会出具考评意见,经街道居村工作办公室审核,送街道组织纪检办公室办理正式入编手续,享受在职办事员相应待遇。

  (三)办事员的流动

  1、办事员的调动、辞退、离职、内退、退休等,须经街道居村工作办公室初审,街道组织纪检办公室审核后,报街道领导审批。

  2、居(村)委会不得安排在编办事员在居(村)委会以外的岗位工作,确实需要的,须经街道居村工作办公室同意。

  3、办事员应服从轮岗安排,不服从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条 学历要求

  办事员实行强制学历达标。至2004年12月止,年龄在45周岁以下、学历未达标的办事员必须参加学历达标培训。至2008年12月止,35周岁以下办事员必须达到大专学历,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办事员必须达到高中(中专)学历。

第四条 劳动合同

  办事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居(村)委会应与办事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街道居村工作办公室统一制作。办事员合同期满后,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续签事宜,不愿意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轮岗办事员须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办事员调离居(村)系统或辞职、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一)办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居(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4、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所在单位规章制度的;

  5、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所在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6、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办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居(村)委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三)办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居(村)不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所在居(村)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员可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五)居(村)委会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解除本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

  (六)居(村)委会招聘、续聘或解聘办事员的,必须经街道居村工作办公室同意,送街道组织纪检办公室审核,报街道领导审批。

  (七)居(村)委会、办事员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五条 薪酬福利

  办事处按各居(村)办事员的在编人数核发薪酬。办事员薪酬收入由岗位补贴、工龄补贴和学历津贴三部分构成。

  1、岗位补贴由各居(村)委会根据办事员的工作责任、工作量及工作完成情况按100分、95分、90分三个档次评定,人员比例为4:3:3。岗位补贴可每年调整一次。

  2、工龄补贴按容桂府发[2001]4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年工龄为20元。

  3、给予学历达标者定额津贴,本科以上学历每月200元,大专学历150元。

  4、居(村)委会每月提留办事员薪酬收入总额的10%作为年终考核奖励。

  各居(村)办事员薪酬收入方案由各居(村)委会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报街道居村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 病、事假待遇

  1、病假。办事员因病连续请假1个月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的,薪酬全额发放; 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工龄补贴、学历津贴全额发放,岗位补贴发放90%;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工龄补贴、学历津贴全额发放,岗位补贴发放80%;6个月以上的,工龄补贴、学历津贴全额发放,岗位补贴发放70%。发放薪酬总额未达到当年区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年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全年累计请病假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于次年扣减1个月的岗位补贴;全年累计请病假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于次年扣减2个月的岗位补贴,如此类推。办事员请病假所扣的薪酬,于次年1月按岗位补贴档次发给本居(村)委会其他办事员。请病假须出具镇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事假。办事员因事连续请假10天以下的,薪酬全额发放;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工龄补贴、学历津贴全额发放,岗位补贴发放70%;20天以上40天以下的,工龄补贴、学历津贴全额发放,岗位补贴发放50%;40天以上的,工龄补贴、学历津贴全额发放,岗位补贴发放30%。发放薪酬总额未达到当年区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年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全年累计请假15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于次年扣减2个月的岗位补贴;全年累计请假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于次年扣减3个月岗位补贴;如此类推。办事员因事假所扣发的薪酬在次年1月按岗位补贴档次发给本居(村)委会其他办事员。

第七条 社会保障

  居(村)委会按规定为办事员购买养老、住院医疗、失业、工伤四种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单位负担部分在各居(村)经费预算内列支,报街道财政所审批。

第八条 退休、内退条件及待遇

  1、退休条件及待遇

  办事员退休年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女国家干部年满55周岁,所在居(村)为其办理退休。办事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退休费由区社保局核发。符合容桂府[2000]38号文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街道财政支付。

  2、内退条件及待遇

  办事员工龄满30周年,或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本人申请,经街道组织纪检办公室审核,报街道领导批准后,可办理内退。内退期间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 年度考核

办事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具体按每年制定的年度考核办法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办事员岗位补贴、岗位奖励及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降级、再培训或解聘处理。

第十条 病、丧慰问

  1、办事员及其家属的病、丧慰问由所在居(村)委会负责。

  2、办事员死亡的,应发放抚恤金及丧葬费。在职办事员(含内退办事员)因公死亡的,抚恤金为当年区人平工资×6个月;非因公死亡的,抚恤金为当年区人平工资工资×3个月。丧葬费均为当年区人平工资×3个月。费用由办事处负责。办事员退休后死亡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区社保局按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纪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编辑:小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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