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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村委会、居委会及其属下企事业单位和各股份合作社会计制度。保护农村集体财产,稳定农村经济秩序,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与职能

  (一)财政管理所是村委会、居委会及其属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居村工作办公室是各股份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以上各部门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

  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根据实际,制订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办法。

  2、督促各村委会、居委会及属下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社切实执行《会计法》和《审计法》,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

  3、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开展对财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村财务人员的会计专业水平。

  4、做好集体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

  (二)村委会、居委会是所属股份合作社和属下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部门,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

  1、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审批各项财务开支,管好各项资金,做好“五公开一监督”工作;

  2、统筹、协调属下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社开展工作,加强欠款的清理和追收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种合同和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

  3、按规定监督提留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生产发展基金,管好、用好集体公共积累和集体财产。

二、帐务设置

  (一)村委会、居委会要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顺德区村委会、居委会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要求设置科目及开帐,并切实执行《行政单位财政规则》;股份合作社按农业发展局制定的《农村股份合作社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说明》的要求设置科目及开帐。

  (二)村委会、居委会要按照职能机构设帐。分别设置村委会(居委会)行政帐、企业办帐、股份合作社帐。撤销管理区行政帐、经联社帐和会计站帐。各村(居)委会的企业办帐经财政管理所批准才可开设。

  (三)村委会、居委会辖下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以及独立设帐的单位,须接受审计、监督、检查。

三、帐户及印鉴管理

  (一)银行存款与现金要分开,不能使用存折作为银行帐户。不准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出,有关款项全额上缴上级财政部门;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所属各股份合作社,需经主管财经主任以及支部书记同意后才能开设资金帐户,并要统一留会计、出纳、公章三个印鉴。会计、出纳的印鉴由其本人管理,公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会计、出纳人员因事外出,由主管财经主任安排专人临时专管,不能相互交叉移交。

  (三)出纳拨款、提现,预先填制好支票或金融机构的取款单,并加盖印鉴,送会计、公章专管员审核,盖齐规定的印鉴后,方可拨款、提现金。

  (四)对企、事业单位拨款,出纳员需凭有效的支出凭证,填制支票或银行支出单,并送会计复核,加盖印鉴后拨出。

  (五)制单、拨款由出纳负责,复核由会计负责,会计不能代替出纳填制支票或银行支出单,严禁会计员将空白支票、银行取款单加盖印鉴后交出纳再行填制。

四、现金管理

  (一)现金统一由出纳员专人管理,每笔收入、支出要按日期顺序逐一登记,并在摘要栏上注明业务性质、内容及对方收取款人的姓名。出纳人员要每天核对“现金日记帐”与实际库存是否相符,“银行日记帐”每月至少要与银行核对一次。

  (二)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核支出的合法性、有效性,要认真检查报销单据手续是否完善,对有问题的单据要向主管领导反映。

  (三)出纳人员要切实执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坐支,不得违反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不得将单位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信社),不得保留帐外公款,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四)会计人员要每月对出纳进行1-2次突击检查,检查出纳是否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是否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财经主任汇报。

  (五)借支制度。借支只限于本单位人员业务需要、旅差外出的备用金,限额在10000元以下由主管财经主任审批,超10000元由主管财经主任和书记审批。对内部员工确有特殊困难需借款的,除按上述手续审批外,还要交会计入帐处理,不能白条顶库,且借款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在借款期内,要在借款人工资中分月扣回借款。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款项的出纳或经办人员负全部经济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文件下发前借出的款项要进行全面清理,并将结果上报存档,村委会、居委会报财政管理所,各股份合作社报居村工作办。

五、开支权限及审批制度

  (一)村委会(居委会)、股份合作社一般的经费开支制度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分别上报财政管理所和居村工作办公室后执行,大额开支按村规民约和股份合作社章程执行。所属企、事业的审批权限由村委会、居委会自行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接待开支原则:要大力提倡勤俭节约,尽量减少接待,确需接待的单位要根据实际确定接待标准。村委会(居委会)业务费用总额不能超出村委会(居委会)纯收入(不含土地出让收入)的10%。股份合作社业务费用总额不能超出股份社纯收入(不含土地出让收入)的1.5-2%。

  (三)村委会、居委会干部报酬: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他工作人员由村委会、居委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集体资产管理:对单位所购买的家用电器、小车等物品,必须要设固定资产帐进行登记,并由本单位自行制定对这些资产的管理办法,做到集体资产不流失、不被占用。今后严禁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手提电话、传呼机和购置小汽车。因工作需要购置车辆的要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六、票据管理

  (一)原始单据报销手续:凡原始单据必须要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名后才能报销。现金支出单和慰问性支出的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名后才能报销。此外,原始发票要有购货单位和时间、开票单位盖章,购物品的发票必须写明所购物品的项目和数量(可附购物清单),不能只写“购物品一批”。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仓库实物帐,设兼职仓管员。村委会(居委会)的原始单据必须由财务监督小组每季审理一次;股份合作社的原始单据必须由财监小组每月审理一次。

  (二)收据管理:事业性的收费,必须开列上级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项收据进行收费。内部使用收据原则上按规定统一购买(印制)收据,并由会计设簿登记号码和数量 。出纳人员领用收据时要登记数量、编号,用后将存根交回会计核销,以备检查。

七、集体投资及基建项目的规定

  凡集体投资经营项目及基建项目,必须要严格按村委会和股份社的有关章程执行。

八、贷款担保的规定

  (一)村委会、居委会不得为个体私营企业和私人作贷款担保,避免因间接债务发生,而造成村委会负直接经济责任。

  (二)村委会、居委会属下的全资、股份制企业(按集体股份比例)、事业单位确需贷款,并要求村委会作贷款担保的,需经两委会讨论通过,经主管财经干部、法人代表审批后,方可进行担保。担保到期需要续保的,经主管财经干部、法人代表重新审批,方可续保。

  (三)对原个体私营企业(公司)、私人的贷款担保,原则上不进行续保,实行到期一笔清理一笔。

九、“五公开一监督”制度

  (一)凡属集体经济的单位,必须执行市政府下发的《顺德市农村“五公开一监督”暂行规定》(顺发[1998]6号)的有关要求。

  (二)“五公开一监督”具体内容是: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建房用地审批情况公开;租赁、承包、计生罚没款项上缴情况公开;公益事业筹款、捐赠和福利基金收入及使用情况公开;征地和征地补偿费情况公开;开展民主理财,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归档,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二)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调阅会计档案,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印的要经单位领导同意。

  (三)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报经主管部门后,方可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四)帐簿、凭证、报表的保管期限:序时日记帐、总帐、明细分类帐和现金银行帐保管十五年,固定资产卡永久保管,各种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保管十五年;会计年度决算报表永久保管,月报、季报保管五年,会计移交清册保管十五年。

  (五)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的单位,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六)财务人员的移交手续;会计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或正常移交时;必须开列明细清单,并对收据、凭证、支票、帐簿、报表等进行核验,连同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等移交给新的财务人员。村委会、居委会财务人员移交,由财政管理所派人员监督;股份合作社财务人员移交,由居村工作办派人员监督;村委会、下属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移交,由村委会、居委会派人员监督。

十一、会计出纳人员责任

  (一)会计责任:会计人员要切实按照《会计法》、《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合法、真实、完整、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能记帐核算;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要退回,在更正、补充后才可接收。记帐和算帐要及时准确,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据相符、内外帐务相符。会计报表要按期编造,帐内、表内的数据要真实、准确、清楚、内容完整。对违法的收支要依法进行纠正、制止,制止无效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要严格监控其限额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审计时,要积极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二)出纳责任:出纳人员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不得混淆公款和私款,不得擅自借支公款。严禁用白条借支单据代替库存现金,如有违反的,作挪用公款处理。对手续不完备的单据不能报销付款,要严格执行“十不付款”的规定。即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超越权限审批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签名)不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事实不符不付款,前欠不清不付款,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此外,出纳人员要以15天为一期上交单据给会计入帐,月底上交单据时,还要连同银行对帐单并送交会计审核,做到日清月结。

十二、监督办法

  (一)会计人员由于不执行会计监督职能,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违反财经制度的原始凭证不管理,导致干部、财务人员贪污、挪用、乱借、乱用公款的,要追究会计人员渎职责任,视其情节给予行政、降薪或解聘等处分。

  (二)出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包括违反库存现金限额规定,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知情不报等,一经查出,视其情节给予行政、降薪或解聘等处分。违反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村委会、居委会,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主管财经领导,对单位的集体经济管理要负全责。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干部、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或知情不报的,隐瞒事实的,要追究其渎职责任。

  (四)会计人员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本单位报表上交上级主管部门,其中,村委会、居委会行政帐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执行情况表”、“往来明细表”及属下企业报表要各上交一份给财政管理所;股份合作社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要各上交一份给居村工作办;有计生专帐的,其“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往来明细表”,分别向财政管理所和计划生育办上交一份。

十三、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村委会、居委会(不含卫红、东风、朝阳、容山、振华、德胜、容新七个居委会,其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农村股份合作社。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管理所、居村工作办备案。

十四、本办法由财政管理所和居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编辑:小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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