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
在5日举行的2012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张远煌教授透露,经调查我国每年有数以千计的企业家,因为触犯刑律而“倒下”。 一些企业家习惯“用钱消灾”,这也导致对刑事法律风险的忽略。(1月6日《新京报》)
我们在指责企业家习惯“用钱消灾”时,更应当追问我们的现实社会何以能够“收钱免灾”,没有“收钱免灾”的结果,就不会有“用钱消灾”的畸形现象。
某些官员手中所掌握的权力资源不仅能为很多企业家们转换成经济效益,同时也能给他们“制造灾难”和“免去灾难”,并不是所有民营企业家都能在这种夹缝中游刃有余的生存。一方面小灾小难可以花钱消除,培育并养成了企业家“用钱消灾”的习惯,另一方面,当相信可以“用钱消灾”的同时,也必然促使一些企业家违法心理膨胀,当触犯某些刑律花再多的钱也难以“免灾”时,“倒下”则是必然。
事实上,在企业家“用钱消灾”的习惯过程中,某些权力部门官员往往扮演着“鬼推磨”的角色,他们既是这些企业家利益输送的受益者,为违法企业家“花钱消灾”鞍前马后,使本来可以依法依规解决的问题,故意制造障碍敛取违法之财,所谓“没有好处讲原则,收了好处讲感情,没有好处不办事,有了好处乱办事”等即是如此。而当自己受益庇护的企业家捅出了大娄子,实在无法“花钱免灾”时,某些官员往往又极力撇清自己,甚至还充当起“掘墓人”的角色。
习惯“用钱消灾”的企业家如果没有“收钱免灾”官员的“鼎力相助”,其“用钱消灾”的结果既不可能实现,也根本就不会成为所谓的“习惯”。这就如同行贿受贿,如果行贿不能获取非法利益的最大化或堵死官员的权力滥用,行贿自然也就会销声匿迹,所以,消除企业家“用钱消灾”的习惯现象,清除官员“收钱免灾”所造成的畸形社会土壤才是根本。
(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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