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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召回“临盆”前的困境与出路

  2010年7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草案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几家财经媒体打电话问我对家电召回制的看法,我有几点担忧:

  一是监管部门的“官僚主义"。作为普通消费者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来家电召回,本来是一件好事,但由于官僚主义作风,官方政策的制定者不了解市场一线的情况,不掌握家电行业的实际状况,关在门里“做方案",几个专家“扯扯淡"就能把“政策"定了,这就是当下中国官办机构的特色。比如,未按规定的企业罚款3万元,对财大气粗的家电企业来说是“小儿科",根本起不了“响鼓重锤"的敲打警示作用。比如,这次《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只给一周的时间征询各界意见,完全是“应急式"、“应景式"、“象征式"的征询意见,事前没有进行大规模宣贯,事中没有行业内外的充分的讨论,只是因为家电业频频出现“质量门"事件,而匆匆忙忙出台了征求意见稿。

  二是家电企业的“拿来主义"。瑕疵产品召回本来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细化和延伸,是继售后服务制度的一种责任优先的制度化保证。但是家电企业“拿来主义"盛行,对自己有利就“拿来"炒作,对自己不利就“拿掉"回避,召回一向被家电企业视为“雷区"而不敢轻易触及:一方面是惧怕因消费者对其品牌的否认而带来的巨大市场流失;另一方面是缺乏社会责任感,没有真正把消费者利益放在心上,不敢正视产品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缺陷,只能等出问题了,私下靠维修或免费升级来解决。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来看,目前出台的家电召回制,一是法律层次还比较低,只是部门规章的管理规定,司法审判效力有限,二是结构不严密,权益保障范围狭窄,对企业责任明显存在“心太软"的倾向,与欧盟委员会每周出版一次通报综述,为公众提供与其密切相关的产品安全方面的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的国际水准存在较大差距;三是处罚力度明显不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不足以遏止和震慑违规企业。

  三是消费者的“理想主义"。中国的消费者大都是“理想主义者",既是质量高,又要价格低,服务还要“免费",厂商为了迎合这种“理想主义",就“打擦边球",质量与服务搞“勾兑",不出质量问题,两全其美,皆大欢喜;一出质量问题,相互推诿,两败俱伤。目前,由于缺少对消费者有效宣传,让他们了解“召回制"的真实内涵,许多消费者认为,召回产品等同于伪劣产品,甚至简单理解为“召回就是退货,就是赔钱"。实际上,实施召回制度并不代表该品牌的产品不可信任。国际品牌经常发生召回事件,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他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也就是说,退货并非召回的全部,厂商可以通过换货和修理等其他方式为消费者消除产品缺陷。

  有鉴于家电召回制即将“临盆"实施,针对监管部门、家电企业、消费者存在的三大“困境",笔者提出三条“出路":

  监管部门“虚心听"——家电召回作为一项涉及千万家企业,亿万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标准法规,必须考虑三大根本原则,一是前瞻性原则,二是配套性原则,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因此,在时间上,砍柴不误磨刀功,《家电召回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必须延长三个月,同时启动宣传工具,大规模宣传,让行业内外、社会各界家喻户晓;在空间上,主持政策制定的监管部门要放下“架子"走进行业,走进市场、走进民间,虚心求教,听取各方有益意见,取其精华;针对多品类的家电行业要进行品类细分,制定出不同品类的召回标准细则,不能搞“一刀切",不能留下太多“空子",以免变成“雷声大雨点小"的新政,召回程序一旦正式启动,要确立公告程序,指定公告的媒体、时间、方式等等。

  家电企业“务实干"——目前,中国的监管法规不健全,监管环节比较薄弱,主要靠企业自觉和消费者“受伤"来发现问题。这种宽松的监管环境,虽有利于企业做大数量,追求规模致胜,但也容易使企业在追求规模的同时放松质量控制,从而最终导制质量问题的全面爆发。况且,在此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家电品牌,在走出国门迎接国际竞争时,很可能在国际严格的召回机制下付出更高昂的成长成本。家电召回制实施,将是国内家电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契机,对于家电行业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也是一个极大的机会,优胜劣汰,强者生存。家电召回制的实施必将促进家电行业重新洗牌。与其被动“洗掉",不如主动“清洗",切不可因为罚款额度低,消费者的理性宽容而放纵自己。因此,家电企业必须正视家电召回制,不仅仅是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提高家电产品质量,同时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有力保障,问题家电的召回不仅不能对自身品牌产生影响,反而会树立在行业和消费者中的诚信,从而推广品牌形象,这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种体现。从长远看,召回制度对企业是有利的,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实际上,实施召回制度并不代表该品牌的产品不可信任。国际品牌经常发生召回事件,并没有影响他们的品牌形象,相反,他们为消费者生命安全负责任的形象反而更清晰了。

  消费者“理性看"——在国外家电召回已经实施一段时间了,国内的家电召回制度终于行将出台。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为之欢呼或者为之疑惑的同时,更应该保持理性态度。首先要明白,召回不等于简单退货,退货也不是召回的唯一内容,“召回"不同于“收回"。召回制度是生产厂家按照惯例对产品进行检查时发现问题,报国家有关部门后主动召回,其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防止更大灾祸的发生,同时规避制度惩戒的巨大风险。在“召回制度"实行比较早的国家,企业接受惩戒的成本比召回的成本大,因而企业会更加认真地生产优质产品。收回制度比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召回制度更彻底。召回是针对故障部件进行维修,退和换不是召回的主要形式,因此召回是缓冲性的;而收回是关卡性、强制性的,负责收回的企业必须无条件地回收产品,并退回全部货款。 

  其二,即便是适用召回制度,家电厂商只要能通过修理、换货等其他方式合理解决了产品的缺陷问题,不再影响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消费者也就可以用宽容而理解的心态对之,“亡羊补牢未为晚也"。事实上,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数量庞大的家电产品,有瑕疵、有缺陷都不可怕,可怕的是厂商对消费者诉求的冷漠。国内的消费者似乎向来都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以前有专家认为,是消费者的观念意识不够才导致这样的结果——“有什么样的消费者就有什么样的市场"。这个说法虽然有失偏颇,但也指出了消费者非理性的心态会给自己种下“苦果":一味地纵容,无疑是养虎为患;一味地指责,于事无补。唯有保持理性,才能有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作者为赵为民)

 

(编辑: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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