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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中国银行业需要改变业务模式

 

  □巴曙松

  本次金融危机之前,伴随着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创新产品的快速发展,欧美国家金融部门杠杆明显上升,扩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出现了较大程度背离,保持高于巴塞尔II规定的8%资本充足率水平,但杠杆率水平却很低,表内资产证券化等复杂业务带来的风险无法由现有的资本充足率有效衡量。危机期间,银行体系的快速去杠杆化过程削弱其信贷中介功能,导致信贷紧缩,放大了危机的影响。因而,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从多方面对巴塞尔II资本监管框架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其中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成为银行资本监管的新指标。

  随着 1988年巴塞尔 I的推出,传统的杠杆率监管逐渐被风险资本监管所取代,虽然加拿大和美国等国仍保持了杠杆率监管。综合杠杆率监管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杠杆率限制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杠杆率限制不但可以作为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减少银行风险,而且还可以作为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缓释巴塞尔II资本协议以及杠杆率的顺周期效应。杠杆率监管的优点和作用主要有如下四点。

  第一,杠杆率与风险独立,计算简单,不需要复杂的风险计量模型,仅需要利用规定的一级资本和风险总额,对银行和监管者的专业要求低,实施成本也低。

  第二,杠杆率监管可以减少银行的监管套利。巴塞尔II资本监管下,表外资产风险计提不足,银行会通过转移表内资产到表外或者扩大表外资产规模进行监管套利,引入覆盖表外资产的杠杆率监管,可以减少监管套利的可能。

  第三,杠杆率监管作为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可以减少银行的风险,为银行提供最低资本缓冲保护。首先,杠杆率限制有助于防止银行过度扩张资产负债规模,消除流动性风险。其次,杠杆率监管限制了银行的资产负债,使其更加明智地分配资源,考虑资产负债规模,权衡风险与收益。再次,杠杆率可以为资本充足率带来的 “模型风险”提供额外保护,而且不会受到风险测量周期性偏差的影响。最后,杠杆率监管确保银行具有最低的资本缓冲来吸收损失,降低危机冲击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杠杆率监管可以作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防止金融体系在经济繁荣期过度扩张资产负债,建立过高的杠杆。然而,有学者认为固定的杠杆率限制会导致银行在经济衰退期产生额外的去杠杆化压力而放大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应实施逆周期的杠杆率监管,在经济衰退期放松杠杆率限制。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5月公布的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III的新监管指标会将杠杆率监管标准设定为4%,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根据上市银行公布的2010年和2011年的部分上市银行年报估算,多数银行可以正常达标,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出现杠杆率不达标的现象也并非没有可能。

  中国的银行同欧美银行杠杆率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业务模式的不同。国内商业银行主要从事传统的存贷业务,长期主要的利润来源是高利差下的利息收入,所以杠杆率要高于欧美银行。短期来看,杠杆率要求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有限,而从长期看,仍存在较大挑战。未来,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将会加速,存贷款利差将会缩小;中国大型商业银行更深入地参与国际竞争,将需要实施更加多元化的经营战略。国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将使得中国银行业传统的高利差盈利模式难以继续,中国银行业需要改变业务模式,开拓表外业务,发展金融创新。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以及同业依存度的不断上升,中国银行业的杠杆率势必会降低,而对于风险敏感的资本充足率也许影响并不大,因此实现杠杆率的达标,在建立长期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资本补充机制的同时,还应关注低风险权重资产占比的不断上升。

  另外,中国银行的资本成本要高于欧美国家银行,中国银行一级资本主要形式以普通股本为主,而欧美国家银行的以留存收益为主。中国银行业需要转变资本形式,提高净利润水平,降低资本成本。如何建立长期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资本补充机制以及转变资本形式,将是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重大挑战。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需要共同努力,以使中国银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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