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良雅居乐发生“楼霸”打人案,至两人受伤,近日,顺德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梁雯雯 通讯员黄卉蓁 江辉) 近日,顺德区法院审结大良雅居乐花园“楼霸”案,犯罪嫌疑人莫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案件回顾
时间:2011年10月14日
地点:大良雅居乐花园CD出口
事件:几位搬运工被“楼霸”所拦,双方发生冲突,造成一人重伤,一个轻伤。
案件发生在2011年10月14日,大良雅居乐花园业主潘某雇请被害人周明春、余华永等人到雅居乐CD出口搬运瓷砖。据警方收集到的资料显示,最初时,几位搬运工按照潘某的要求,把一部分瓷砖搬上了23楼,期间一直平安无事。当日13时左右,正在搬运的工人突然遭到几名男子的阻拦,几名男子声称,不让周明春等人再搬运。
随后,业主潘某上前理论,并叫周明春不要理他们,于是周明春等人继续搬运工作。这时,莫某挡住了周明春等人的去路,上前推拉周明春,双方发生争执。之后,莫某叫来工友李平、“李二娃”(另案处理)等人对周明春和余华永等人进行殴打。
过程中,周明春被作案人手中的钢管击中头部至晕倒,另一名搬运工余华永也被打伤。事件发生后,民警接报抵达现场,并在大良雅居乐花园CD出入口处抓获被告人莫某等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明春的损伤属重伤,评定为工伤九级伤残。而另一位被害人余华永也受伤,经鉴定损伤为轻伤。
记者了解到,周明春、余华永受伤送院治疗期间,莫某的家属支付余华永医疗费14429.73元;支付周明春医疗费25000元。
■法院判决
“楼霸”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2年6月27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莫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面对检察院的起诉,莫某辩称其阻拦被害人搬瓷砖有错,但其没有叫人去打被害人,只是在劝架,并认为案件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足。针对莫某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审理查明,指控被告人莫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莫某家属案发后支付周明春、余华永部分医疗费,法院认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老莫”的搬运队
据莫某合伙人杨称,他们的队伍大约有二十七个搬运工人,平时由“老莫”负责招揽生意及收工钱,自己则负责带着那些搬运工人干活。
(编辑:夏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