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打击。
近日,均安镇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3起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予以警示。
案例一:
某涂料企业私设暗管排放废水
排污许可证规定应当将生产废水交由第三方单位外运处置。沙头社区某涂料企业在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存在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行为。在日常检查中,均安生态环境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发现厂房内及周边沙井有残余的白色水痕迹,但并未发现明显外排管道。通过耐心细致地对厂房每个角落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终于在厂房内隐蔽位置发现企业擅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并将集水池内的废水抽至该设施简单处理后,由隐藏的塑料管道排放到雨水管道,再流至附近河涌。经检测,外排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等污染指标超标。
排查到隐蔽的排污管道。
案例二:
某石材加工场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排放废水
鹤峰社区某石材加工场建厂时建设了清洗废水收集池,废水可经三级沉淀处理后回用,但在厂房改建过程中破坏了废水收集渠。加工场负责人任由废水经缺口流入周边河涌,导致周边河涌受污染。经采样检测,排放到河涌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悬浮物浓度均超标。
案例三:
某木制品公司利用渗坑排放废水
星槎村某木制品公司设有丝印工序,清洗丝网印版时会有含油墨废水产生,但未建设废水治理设施,废水经由厂房墙脚的排水口流出到厂外没有落实防渗防漏措施的土壤上,形成渗坑。经采样检测,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总磷浓度超标。
对排放形成渗坑的废水进行取样。
处理结果
上述三家企业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法律规定,均安镇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对相关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不等的罚款,并根据排放废水性质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划重点
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生产废水的处理,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落实污染物治理及规范排放,完善日常管理体系,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任何逃避监管偷排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编辑:陈惠玲
来源:均安生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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