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近日陈村一宗路边偷排废水的案例
为每家企业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陈村生态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佛陈路花湾城段辅路有一货车正倾斜车厢将车内绿色废水倾倒至马路边。接获举报后,陈村生态所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但发现嫌疑车辆已不见踪影,路面废水流入了附近雨水井,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取样检测、拍摄等取证工作,并迅速对雨水井内污水进行应急处置,避免污染范围扩大。由于事发地周边没有视频监控,给案件侦破造成了一定困难。
后续经对该路段多次巡查勘查,执法人员发现事发地的雨水井不定时会出现绿色污水痕迹,判断该嫌疑车辆为“惯犯”,肯定会继续作案,于是开展了近一个月的蹲点伏击。
9月执法人员在同地点发现一货车正以相同方式偷倒废水,现场查扣厢式货车1辆。为进一步取证,执法人员立即组织检测单位对偷倒货车车内废水、偷倒点雨水井、路面污水进行采样分析。检测结果显示,货车倾倒至地面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10.8倍,石油类超标0.08倍。
经查,前后两次偷倒的货车均属于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所有,该公司日常主要回收废铁屑转卖,由于废铁屑含水量大会影响出售价格,因此先后多次将货车停靠于上述位置倾倒车上废水。
处理情况
该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经公开道歉承诺减轻罚款后拟处罚款16万元。
法条链接
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案件启示
陈村镇生态环境部门闻污即动,对辖区内违法排污行为“零容忍”,坚决追查到底、不留隐患,对生态环境领域偷倒偷排的“心存侥幸”和“跟风效尤”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本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偷排废水,最终难逃法网,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警醒相关从业人员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切不可贪图一时之利,作出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否则只会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编辑:黄柳冰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陈村监督管理所、绿色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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