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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倒?均安零容忍,“砺剑行动”重拳出击


  10月30日,根据有效线索,均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均安镇星槎村星华三路附近成功查处了一起违法倾倒垃圾行为。当事人现场指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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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现场指认违法行为。


  自开展“砺剑行动”以来,均安坚持“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的原则,对违法倾倒垃圾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坚决制止、依法查处。均安严密监控垃圾偷倒黑点,自行动以来,针对偷倒黑点新安装了31支监控视频,对发现的偷倒行为及时提交公安部门协助排查,迅速锁定违法当事人。


  均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多管齐下,力度再加码,深入开展“砺剑行动”,通过现场巡查和线索溯源,成功查获多宗违法倾倒行为。截至目前,均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出动执法人员580人次、226车次、排查黑点411处、立案查处违法倾倒垃圾行为19宗,成功打击违法倾倒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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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违法倾倒,均安零容忍。


  下阶段,均安镇将持续加大“砺剑行动”的推进力度,多管齐下加大源头追溯,有效遏制违法倾倒垃圾行为,为均安镇居民营造一个更加整洁、有序、宜居的生活环境。


【条例知多D】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扫、抛撒、堆放各类垃圾、污水污油、粪便及其他污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二)项属于从高空或者从车内向外乱丢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500元罚款。”

 

编辑:刘远雄

通讯员:崔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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