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净化市场环境,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用药安全问题。
2024年上半年,龙江加大打击涉药违法行为力度,加强对案源线索的研判,查办了一系列有代表性的违法行为。在此公布部分案例,提醒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合法经营;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身边涉药违法行为,共同促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
【案例一】
·案情
根据消费者的举报线索,龙江市监所对辖区一家涉嫌销售假药的经营店铺进行突击检查,并发现经营者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及店铺同步销售包装标示“【适用于关注以下人士选用】、(甲类非处方药标志)”标志的一款“药品”,经营者现场未能出示涉案“药品”的购货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该来源存疑的“药品”经检验后判定为假药,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立案调查,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违法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温馨提示
法律法规对药品经营行为有明确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有随行单据,可追溯源头,消费者在非药品经营场所购买的药品,不仅质量不能保障,甚至可能购买到假药。
【案例二】
·案情
龙江市监所根据线索,深入排查,迅速行动,对一家涉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店铺进行突击检查,并发现“药酒”一批。
经查,当事人通过网上购买或山上采挖等方式集合了10多种中药材,使用“祖传秘方”生产宣称具有治疗各种关节疼痛功效的“药酒”,并在经营店铺以及某平台上同步销售。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在线上线下合计销售了90多瓶“药酒”,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扣押产品30多瓶、原材料一批及相关生产加工工具一批,并对该经营单位立案调查。
·违法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温馨提示
在未取得生产认可的情况下配制外用或内服药品都存在很大风险,该行为是违法行为,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该类药品不仅对消费者达不到治疗效果,甚至会影响其生命安全。
【案例三】
·案情
龙江市监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内一家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中药饮片“苍术”、“黄精”、“龙脷叶”合共1450克存疑,经营者未能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进货单据以及药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当事人涉嫌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中药饮片,并对该经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温馨提示
作为药店经营者,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有随货同行相关单据,不能因价格便宜,有利可图而选择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
编辑:周楚仪
来源:龙江市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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