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物业管理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刻吸取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消除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和充电所产生的安全隐患,加快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通知》要求各镇(街道)须高度重视并认真对待电动自行车的安全停放和充电管理问题。组织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消防救援、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以及各居(村)委会成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和指引,积极指导、推动、协调各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全面检查各自所管理的小区是否存在同样或类似的安全隐患问题,发现问题务必要下决心尽快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予以整治,以高度的责任心、坚定的信念和果断的措施迅速开展落实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
《通知》指出,要科学规划布局在既有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遵循“因地制宜、一区一策、能建尽建”的原则,根据每个小区的实际情况(包括小区用地建设开发情况、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等)进行科学选址和布局,并应以室外露天位置为首选,在完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也可在建筑物内设置。
对于在小区室外露天位置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平面布置要求应按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第一大点有关规定执行,新建的停放充电场所应尽量独立设置并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低于6米(老旧住宅小区可不低于4米),并不得影响消防救援工作开展。
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单体规模应结合场地条件和实际需求来确定,充分利用小区内的零星、闲散和边角(边缘)用地,以见缝插针、多点布局的形式开展建设。
如在小区可利用的场地资源确实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或者在不改变原有场地用途就没有场地资源可利用的情况下,根据“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和原则,为了维护小区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已征求相关主体或业主意见,且相关主体或大多数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可将有关场地的用途临时改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使用。
对于在室内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须严格遵循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的各项规定,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确保与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采光井、通风井等易导致火灾蔓延和烟气流通的建筑物部位进行有效和可靠的防火分隔,并设置(或配置)消防安全管理所必须的有关消防设施和器材。
《通知》强调,各小区应坚决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禁止在建筑内的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共用走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包括首层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编辑:李素芳
来源: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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