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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犬扰民,乐从城管出手救助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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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通过电视台反映,罗沙村内有一只疑似患病的散养黑狗,不时翻找垃圾找东西吃,附近居民深受其扰。


接诉后,乐从镇综合执法办前往罗沙村罗地巷,联同村治安队找到犬只并对其进行控制。


了解到该犬只暂无主人,执法人员将其送往犬只留检站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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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一项常态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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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今年4月至9月,乐从镇执法办联合镇动物防疫检疫站,分别在26个村居开展文明养犬“一站式”上门服务活动,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办理犬只线上登记备案,向市民宣传科学、文明养犬知识。活动共完成犬只接种疫苗1100余只,办理犬只备案380余只,派发宣传品一批。此外,该镇执法办多次组织犬只专项行动,在加大对流浪犬的收容整治力度的同时,积极查处未拴绳、未办犬证等违规养犬行为。


城管君提醒: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给我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应加强约束和管理。关爱勿弃养,“宠”爱不掉链,依法养狗、文明养狗是个人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综合体现,也是每个养狗人的责任和义务。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未牵领犬绳、未佩戴口嚼或嘴套、未避让行人、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只、在人多拥挤场合或电梯内未贴身携带犬只、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由城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法律规定>>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做好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三条第二款: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信息、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狂犬病免疫证明等信息,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第二款:犬只备案证明、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养犬人住所地、联系方式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


第十九条: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在圈养或者拴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备案、诊疗需要外,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免疫、备案、诊疗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第二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三)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六)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六条: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第二十八条:禁止抛弃犬只尸体。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或者犬只留检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犬只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申请补发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领回犬只;拒不领回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收养,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养犬人虐待所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虐待非本人所饲养犬只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对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实行圈养或者拴养的,或者违反规定携犬外出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携犬外出时未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二百元罚款。


编辑:贞华

来源:乐从执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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