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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滘一诊所使用过期药品被立案查处!

  

  近日,北滘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一家专科门诊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药房及柜台上摆放有大量的过期药品,并与其他有效期内在用的药品混合存放,未设置警示标志,涉嫌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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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药品。


  经核查,执法人员在该专科门诊的经营场所内发现22批次76盒(瓶)药品(含注射类药品)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北滘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提醒,广大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责任心,重视库存药品的养护、盘存、近效期管理等日常工作,特别是在销售、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口仔细核对有效期等关键信息,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编辑:李素芳

来源:顺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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