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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渠道买药,容桂一药店收到10万罚单!


药品无合法来源?“以案说法”告诉你,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的代价有多大。


2023年5月19日,容桂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当前“甲流”药品热销的特点,查获一批该药店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的“磷酸奥司他韦颗粒”等药品,货值金额5900多元。


经查,2023年3月31日至4月27日,该药店的实际负责人李某以消费者身份,从入驻某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的多家零售药店购进34种药品用于药店销售,容桂市场监管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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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工作人员检查正常经营的药店,与本文案例无关


部门说法: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药品经营方式有批发和零售两种,本案中当事人属于药品零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的规定,当事人作为零售药店,不能从其他不具有药品批发资质的零售药店(不论线上还是线下)购进药品用于销售,并且应当对购进的药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同时,购销药品时,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本案中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为了逃避监管,当事人甚至也未在销售系统记录涉案药品的销售情况。这种行为,不仅使上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还给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隐患。


容桂市场监管所提醒:


各药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控药品进货渠道、购销记录、储运条件等环节,严禁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辑:贞华

通讯员:刘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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