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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污,顺德一企业被罚10万+移送公安!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借助无人机的“天眼”,巡查龙华大涌水质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时,通过“天眼”传输反馈发现龙华大涌某雨水排放口有水体排出,且水体有明显淡黄色,执法人员立即展开溯源排查。经查,某洗砂企业沉淀池不能正常运行,导致部分废水溢出至流向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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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对该公司存在的“利用管道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问题作出罚款1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将该案件卷宗移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城网君获悉,洗砂行业的生产周期具有不确定性,监管难度大,但陆上洗砂场若泥浆排入河道,会导致河床抬高,过水断面减少,影响河道正常行洪排涝功能,同时大量的泥浆进入河道会使河道水质恶化,会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为此容桂生态环境所不分昼夜开展检查,白天严管,晚上严查。日间,执法人员对企业产污、治污环节逐一检查,督促洗砂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夜间,执法人员直奔企业,严排细查,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及周边情况,防止洗砂企业利用夜间监管薄弱时段违法排污。今年以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共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对辖区非法洗砂行为持续推进专项执法行动三次,严厉打击容桂河道水域非法洗砂行为,规范陆地洗砂场所洗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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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编辑:陈惠玲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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