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陈村镇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查处一起超标排放重金属的违法案件并移送公安机关,8月4日,该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3名相关人员被陈村派出所依法实施拘留。
陈村镇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查处一起超标排放重金属的违法案件。
今年5月,环保执法人员检查至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酸洗工序使用的酸洗槽附近有一清洗区,地面有积水,清洗区废水经车间外水沟流至沙井,后经下水道排放至附近河涌。经查看监控视频,该公司在清洗区冲洗酸洗后的不锈钢配件,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废水中总铬超标8.93倍。
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被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十五条第三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该公司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处理中。
编辑:楚仪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陈村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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