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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安:挖塘养鱼被制止,这些法条不能触碰!


  近日,均安某村村民何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经营状况良好的鱼塘被告知是违法用地,即将面临回填。


  一个月前,在家中休息的何某收到均安执法办执法人员的电话。电话中,执法人员明确告知何某,他所经营的“鱼塘”涉嫌违法用地,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恢复土地原貌以及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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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被开挖成了鱼塘


  原来,何某长期承包一块永久基本农田,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收入,何某擅自将其开挖,用作鱼塘进行经营。


  “农田是我承包过来的,我挖成鱼塘养鱼不行吗?不都是在发展农业吗?”面对执法人员的告知,何某十分疑惑不解,问道。


  针对何某的疑问,均安执法办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为他宣讲相关法律规定,讲述国家关于保护耕地、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及违法占用耕地的政策,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何某认识到违法用地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通过执法人员的讲解,何某意识到了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以及严重后果,当即表示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回填复耕工作。


  随着机械的轰鸣声,鱼塘被一寸寸回填,何某也表示接下来将配合政府开展农田的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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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回填复耕


  耕地保护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擅自开挖基本农田用作“鱼塘”是严重违法行为,均安镇将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守耕地红线,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强制整治违法用地行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执法“智”多D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也有明确的标准: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编辑: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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