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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良全链条跨区域追责,企业承担160多万生态损害赔偿费 ​


  日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大良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大良生态环境所”)联合公安部门成功查获一非法堆放、处置大量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相关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大良生态环境所表示,此案件是该所会同公安部门密切合作,通过顺藤摸瓜,全方位追查,深挖产废源头,成功实现生态损害追偿160多万元,全链条打击了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夯实了生态环境保护屏障。


网格化巡查:及时查获大型堆放、处置场所

  涉案当事人为位于顺德区大良某居委会一处偏僻烂尾楼地块内的无名废旧资源回收厂,据调查,该厂进驻该地仅3天,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即通过网格巡查查获。

  该厂现场收集堆放着大量废玻璃胶、废玻璃胶瓶、废旧塑料袋等包装容器,现场有2名临时工在做手工分拣,无任何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环境恶劣,散发着阵阵恶臭气味。经资质公司鉴定,上述堆放的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涉案危废重量多达163.7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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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堆放的危险废物。


溯源排查:仅凭一电话号码抓获嫌疑人

  大良生态环境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涉案无名废旧资源回收厂进驻经营时间短暂,现场经营者信息不全,有效信息线索有限,调查曾一度中断。

  但该所执法铁军抱着绝不姑息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通过翻查包装标签、调阅周边监控视频、走访物业地主、询问周边居民等方式,开展细致溯源排查,最终从一场地看护居民处获悉经营者电话号码。大良生态环境所立即与公安部门协同联动,布控追查,最终抓获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


现场检查图片1_副本.jpg


现场检查。


全链条跨区域追责,深挖产废企业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根据嫌疑人张某的供述、外包装标签信息等,顺德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大良生态环境所协同作战,根据掌握的有效线索证据,奔赴其他辖区,实施全链条跨区域追查,深挖上游产废企业,最终在生态环境跨区域执法协作下查明了上游非法产废企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涉案当事人张某经营的危废处置场非法堆放、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大良生态环境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


生态损害磋商会议图片_副本.jpg


生态损害磋商会议。


  “谁产污、谁处置;谁污染,谁治理。”除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外,大良生态环境所还依法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的磋商,对涉案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处置修复费用进行追偿。最终,某产废企业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磋商下认识自身错误,主动承担了160多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并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相关产废企业的违法行为亦交由属地的生态环境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案件启示】

  一直以来,大良街道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加强监管,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让违法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次案件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攻坚执法,重拳出击

  近年来,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频发多发,其中“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双向案件”尤为突出,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应坚持“上下游同追”,实施全链条打击。

多部门联动协作合力打击

  本案作案时间短,经营者流窜作业,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仅靠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完成查处存在较大困难,但是区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的上下联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同联动、两法前置衔接,为第一时间锁定嫌疑人,控制嫌疑人提供了保障;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执法协作机制亦为后续快速精准地对源头追溯提供了有力支撑。

不打“白条”,错责自负,损害赔偿

  “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实施生态环境污染行为,不仅要让当事人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还要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让“产废人”、“非法倾倒人”把受损的生态环境修复好,最终实现执法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赢”。


编辑:钟柳梅

来源:大良生态环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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