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布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代管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对规范顺德区业主委员会代管维修资金相关事项作出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后,业委会应当及时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设置单独的会计账目,并由专人负责账目管理。小区的公共经营收益应当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公共经营收益户中,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二、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与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相符。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按期拨付工程费用。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发票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之一。
三、业主委员会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后,应当将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相关资料提交属地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进行备案。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在小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和佛山市智慧房产综合平台公告30日以上,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五、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出续缴方案组织业主大会表决,并按照经表决通过的方案组织实施。
六、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代管、业主委员会到期未能依法换届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到期前通知所在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由顺德住建水利局将业主委员会代管的维修资金转移到顺德住建水利局的维修资金专户代管。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编辑:刘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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