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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5000万!顺德出台政策扶持建筑业发展


  9月18日,城网君从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获悉,9月17日,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佛山市顺德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的通知。


  《扶持办法》全方位扶持顺德建筑业发展,最高奖励企业5000万元。其中,《扶持办法》重点支持区内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并鼓励顺德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选用顺德建筑企业,也鼓励区外的施工承包企业将项目中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含劳务)工程合法分包给顺德建筑企业承接。


  对于企业或集团公司总部在顺德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建筑企业,主营业务年度收入(以上一个自然年计算)首次超过100亿元的,最高奖励1000 万元;首次超过500亿元的,最高奖励5000万元。


  另外,《扶持办法》还支持新进建筑企业落户顺德发展,鼓励创造优质工程,打造顺德建筑名片。顺德还会将优质建筑企业认定入库,相关监管部门、建设单位等在企业服务、承接业务、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优待。(邹建华)


《扶持办法》全文如下:


佛山市顺德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建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优化建筑产业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佛府办〔2015〕15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登记地及统计关系在顺德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工程建设,建筑业服务、咨询、信息化互联网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顺德区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顺德区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由区住建水利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涉及以经济贡献作为基数的项目扶持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和企业所在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


第二章 支持区内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在2020年1月1日后主项资质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的奖励;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设计行业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具有上市条件的建筑企业,列入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第五条 同时拥有多项资质的建筑企业,只能选取其中一个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建筑企业资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多次提升的,以补差原则进行奖励,按照更高级别资质的奖励金额补足差额。


  第六条 已具有以上资质的区内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资质等级相同的新企业不能享受落户奖奖励。


  第七条 鼓励顺德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选用顺德建筑企业,凡顺德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超过2000万元且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选用顺德建筑企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在该项目中建筑企业对顺德的年度经济贡献的50%给予投资方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此项奖励全区年度限额2000万元,当申请奖励资金超过年度限额时,以项目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排序发放,发完即止。


  第八条 顺德区外的施工承包企业将项目中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含劳务)工程合法分包给顺德建筑企业承接的,以该顺德建筑企业在项目中对顺德年度经济贡献30%作为参考依据,对该顺德区外施工承包企业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项奖励全区年度限额1000万元,当申请奖励资金超过年度限额时,以项目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排序发放,发完即止。


  第九条 对年度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顺德建筑企业,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的经济贡献为基数,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奖励。低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顺德建筑企业到区外承揽业务,凡在顺德区外承揽业务的顺德建筑企业,以上一年会计年度该企业区外承揽业务对顺德的经济贡献为基数,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年区外承揽业务对顺德实际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奖励。低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区外承揽业务对顺德年度经济贡献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条与第九条不能同时适用。


  第十一条 企业或集团公司总部在顺德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建筑企业,主营业务年度收入(以上一个自然年计算)首次超过100亿元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首次超过500亿元的,最高奖励5000万元。若已享受市、区同类政策扶持的,则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提供金融政策助力支持。积极为区内建筑企业举办银企合作对接交流会,鼓励金融机构与区内建筑企业合作,进一步拓宽区内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区金融工作机构对本区具有竞争力、信誉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区内建筑企业解决信贷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问题,协调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鼓励金融机构对区内建筑企业予以办理工程保函、履约担保等业务,支持区内建筑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第三章 支持新进建筑企业落户发展


  第十三条 2020年1月1日后在顺德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落户奖励政策。


  (一)新引进的建筑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


  (二)符合顺德建筑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政府批准,重点引进的建筑企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给予新落户的建筑企业落户奖励。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重点引进的建筑企业和为建筑业链条提供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BIM、信息智能化等技术服务的建筑业信息平台或机构,


  在顺德区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15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奖励扶持。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取得落户奖励后提升企业资质的,以补差原则进行奖励,按照更高级别资质的奖励金额补足差额。


第四章 打造顺德建筑名片


  第十七条 鼓励创造优质工程,打造顺德建筑名片,对在顺德区范围内获得奖项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不限于顺德建筑企业)予以奖励。对获得奖项的优秀顺德建筑企业,予以奖励。


  (一)鼓励打造精品工程。


  1. 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大禹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奖励承建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参建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广东优质水利工程奖的,奖励承建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获广东省优秀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奖励承建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 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 获得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广东优质水利工程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鼓励发展建筑高新技术,推广绿色建筑。


  1. 新认定为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新认定为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生产企业,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鼓励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对于被国家、省认定为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施工总承包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 企业主编工程建设国家级、省级标准的,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35 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5. 获得国家级工法称号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年获得多个工法称号的,只奖励一次。


  6. 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三星(国家级)、二星(省级)的项目,分别奖励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以上奖励属项目获奖的,奖励资金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区、镇(街道)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进行发放;属企业获奖的,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区、镇(街道)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进行发放;同一项目(企业)获得不同级别奖项仅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十八条 大力引进建筑行业人才,对建筑企业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补贴、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培养本地建筑业优秀人才,定期组织其研究本区建筑行业发展特色,发展顺德建筑业文化,注重技术的传承,工匠精神的宣传,及建筑业人才的重视。同时利用佛山扶持通,向顺德建筑业人才宣贯佛山对人才的扶持政策,并为顺德优秀建筑业人才提供便利的扶持申报渠道。


第五章 优质建筑企业认定入库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企业,建立优质建筑企业认定入库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建设单位等在企业服务、承接业务、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优待。


  第二十条 名列顺德区优质建筑企业库名录中的企业,可按资质依法依规参与采取区内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招标的区财政投资项目投标活动,参与过程中须遵守相应的管理办法及适用程序。鼓励经核准不进行招标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选择我区具备相应资质的优质入库建筑企业为项目承包人。


第六章 奖励扶持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新引进的建筑企业自顺德工商注册登记后或区内企业资质提升后,累计经济贡献超过拟申请的奖励金额,方可提出奖励申请。


  (二)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的,建筑企业需每年度向区住建水利部门提出申请,本办法所有扶持或奖励的建筑企业其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奖励的建筑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原件复核):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相关资质证书;


  (四)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涉及获奖建设项目奖励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涉及经济贡献奖励的,提供纳税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


  3.未获区内其他扶持政策支持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奖励的建筑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区住建水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住建水利部门初审;


  (三)区住建水利部门征求属地镇(街道)、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意见;


  (四)公示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无效的,方可取得相关扶持和奖励。

申请并获批准的扶持奖励或补贴,由区住建水利部门在下一年度发放给申请企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应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注册申请扶持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获得落户奖励的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自获奖后在顺德存续期在 10 年以上;获得区内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奖励的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自获奖后在顺德存续期在 5 年以上。存续期内,建筑企业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顺德区,否则须退还奖励或补贴(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奖励扶持事项既符合本办法规定,又符合顺德区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包括上级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扶持的),只能选择其一申请。企业按本办法申报奖励扶持的,须提供未获得区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承诺说明,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者符合本办法同一奖励扶持依据的,按照从高补差的原则进行奖励扶持。


  第二十七条 奖励扶持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住建水利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的,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


  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会财政、经促、税务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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