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都需要注意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公司发展需要,一些员工常常会被安排调往集团的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工作,然而,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却会遇到一些问题,如果要核算经济补偿金等,工作年限该如何认定?顺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罗某就遭遇了这种状况。
2003年10月1日,罗某入职顺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集团的子公司,后被安排在集团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轮换工作。2011年1月,佛山市顺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伦教分公司(以下简称“伦教分公司”)登记成立,罗某被派往该分公司处担任工程班组成员。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伦教分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未再给罗某安排具体工作,且在未协商一致下,仅向罗某发放停工停产期间生活费,但仍要求罗某每天正常打卡到岗。
罗某实在无法忍受,遂于2019年10月24日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未休年假工资、工资差额等。同时,罗某向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了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麦勇常律师承办该案。在各方努力下,顺德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罗某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工资等部分诉求。
经审理,顺德法院认为伦教分公司自2019年3月起因自身经营原因未再给罗某安排具体工作任务,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约定向罗某提供劳动条件,故法院认定伦教分公司应当依法向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同时,本案中,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以伦教分公司停工停产前正常工作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数额(即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作为基数计算。
罗某属于非因其本人原因而在同一个集团的各个用工主体之间轮换、连续工作,因此,伦教分公司向罗某计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自2003年10月1日起计算。故,顺德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判决基本维持了劳动仲裁裁决的各项决定。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麦勇常律师继续承办此案。二审案件于2020年9月11日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其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主要集中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上。法院对本案中罗某的工作年限的认定是本案值得关注的地方。通过本案,需要提醒劳资双方的是:
● 对于企业而言,不能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随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企业发生变化或者自己是依据原用人单位的安排而进行的工作调动,则需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企业变化或者工作调动,影响了工龄的计算,否则最终损害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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