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顺德生态环境部门公布一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也是今年顺德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成功的案例。
涉案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现场。
2020年底,顺德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区公安局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明了张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却从事对收集来废矿物油和有机溶剂、废包装铁桶等翻新加工和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现场查获大量废矿物油和有机溶剂、废包装铁桶(含已拆解)以及沾有废矿物油和有机溶剂的其它废弃物(合约80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扬撒、泄漏到场所地面,地面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和也未配套处理设施;部分干化后含油污染物和其它污染物倾倒在车间外的露天空地。张某的行为已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张某目前已被羁押),并将涉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到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贮存。
涉案危险废物装车转移现场。
期间,顺德生态环境部门多次与当事人家属磋商沟通,当事人家属称愿意自行委托有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置费用。近日,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当事人家属提供的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委托签订的处置合同及处置资质材料。3月26日,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部门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与张某的家属现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受托处置单位同步开展涉案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与当事人家属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照片。
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表示,“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实施生态环境污染行为,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还要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让当事人担起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民事责任。这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对顺德区在建设“无废城市”和乡村生态振兴过程中,重拳打击非法倾倒污染物违法行为,以及破解“环境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新思路、新路径。(韦薇,通讯员林阿靖、摄影:戴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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