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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井盖大民生,检察力量保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顺德人民检察院推动窨井盖问题得到解决


  窨井盖遍布城市大街小巷,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频发,社会反响强烈,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9年全国因窨井施工、管理、养护不当致人伤亡案件有155件,其中死亡16人。造成事故原因主要是井盖与地面凸凹不平、井盖缺失、井盖老化破损变形、井盖松动错位。


  去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从加强窨井盖管理、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参与度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窨井盖整治前后


  为了使窨井盖问题治理工作落到实处,顺德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组织检察官办案组对辖区大良、容桂、伦教三个街道部分城市路面进行了摸排,发现位于新桂中路、银峰路、宏丰路、羊大路等路段共35个窨井盖有明显塌陷、破损、凸起、松动、变形等问题,存在驶过车辆易爆胎、震动噪音大、车辆突然变道避让等隐患。


  公共安全领域属于公益诉讼“等外”探索范畴,针对发现的问题井盖线索,顺德人民检察院按规定请示上级院对相关行政监管主体进行立案监督并获批复立案,于去年11月30日诉前程序阶段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于12月31日向大良、伦教、容桂街道发出磋商函督促履职。


  目前,破损、塌陷、松动等数百个问题窨井盖已被修复、更换。公共安全无小事,在检察机关的推动和助力下,城市治理更加高效,检察力量得以彰显,人民群众脚下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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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窨井盖各监管主体,需常检查、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同时,顺德人民检察院提醒市民,如果发现窨井盖破损或其他公益受损情形,可以拨打举报热线向行政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举报。


编辑:钟修程

来源:顺德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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