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杏坛生态环境监督所对位于杏坛镇逢简大道15号由何某经营的电镀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厂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生产过程中有工艺废水产生,但却没有配套任何环保治理设施,还故意偷装暗管将生产废水由集水池排水管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外部环境。
杏坛生态环境监督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展开全面调查,并进行多处取样,包括厂房现场取证、排放废水取样检测、请专业单位出具检测评估报告等。同时,对厂区连接外环境的管道进行断截处理,防止残留废水排出进一步造成环境污染。
执法人员进行废水水样采集。
经专业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厂废水收集池的工艺废水重金属含量分别是:铬0.030L,镍229mg/L,锌5.63mg/L、铜0.029mg/L。外环境管道出水口的工艺废水重金属含量分别是:铬0.030L,镍222mg/L,锌4.75mg/L、铜0.030mg/L。对照《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镍含量超标221倍,锌含量超标0.6倍,该厂区收集池及厂外排污管所排放废水的重金属含量已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由此认定何某经营的电镀厂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
管道连接集水池通往外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何某经营的电镀厂通过暗管排放含有毒物质,已构成环境污染罪,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目前,何某已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杏坛生态环境所对重点监管区域重点行业企业逐步推行24小时自动在线监测监控,针对执法盲点区域盲点时间强化巡查监管,多种手段提高环境管控强度。执法人员提醒,请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落实环保管理主体责任,切莫以身试法。(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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