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德区大良街道市民颜先生在居住小区内遛狗,犬只未牵犬绳、未戴嘴套,顺德区城管执法部门通过调取小区视频监控,对市民罚款200元。
6月23日下午,颜先生在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内,携带两只饲养的蝴蝶犬散步,两只蝴蝶犬均未用犬绳牵领、未戴嘴套。在两只蝴蝶犬肆意玩耍之际,恰遇小区内李女士牵领犬只路过,两只蝴蝶犬看到其他犬只突然情绪失控,飞速冲向李女士牵领的犬只,在混乱中将李女士的手臂咬伤。李女士随即到医院就诊,并于6月24日报案至公安部门,后就犬只伤人一事,李女士和颜先生达成了和解,由颜先生支付李女士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1311元。
同时,公安部门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通过调取小区视频监控,核实颜先生携犬外出未牵犬绳、未戴嘴套后,依法对颜先生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施行,由于不文明养犬行为流动性较强,犬只相似度高,难以及时取证,执法难度较大。但是,在信息数据发达时代,视频监控、照片、录音等均可以作为证据,违法行为越来越容易被曝光。
同时,城管执法部门在不断加大对非法养犬行为的查处力度,自《条例》施行以来,顺德区城管执法部门共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122次,纠正不文明“遛狗”行为452宗,立案查处非法养犬行为5宗。
各位“铲屎官”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携犬外出时做到牵犬绳、戴嘴套、避让行人、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在人多拥挤场合或电梯内贴身携带、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争做文明养犬人。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三)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六)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携犬外出时未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二百元罚款。
来源: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黄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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