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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一市民携犬外出,未牵领犬绳被罚200元!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未牵领犬绳、未佩戴口嚼或嘴套、未避让行人、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只、在人多拥挤场合或电梯内未贴身携带犬只、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由城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携犬外出时未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


近日,顺德区容桂街道市民黄先生在容山居委会附近遛狗,其饲养的法国斗牛犬未牵犬绳,未佩戴嘴套,该情况被日常巡查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发现。


随即,执法人员对黄先生进行了劝导、教育,并就黄先生携犬外出未牵领犬绳、未戴口嚼或嘴套行为,依据《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黄先生处以罚款200元。


法律规定:《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三)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六)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携犬外出时未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二百元罚款。


来源: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黄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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