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印发,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根据《实施意见》,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和新市民均可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入学等服务。
户籍居民、新市民均可申购
《实施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和新市民可以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让记录的家庭或个人;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在本市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新市民。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以及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港澳居民家庭或个人。
如何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实施意见》指出,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对象要按照各区相关规定,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以及镇(街道)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申请,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终审。审核实行两审全过程公示,审核和配售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申购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此外,各区应结合需求及供应能力,建立按房配售制度。申请人的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工作情况、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供应计划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实施意见》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以需定建,量力而为”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及供给能力,制订共有产权住房年度供应计划,明确年度各区发展目标,并纳入市住房保障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负责落实筹集渠道和重点项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可享落户、入学等服务
根据《实施意见》,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
1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已承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和个人,其家庭成员不再另外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申请承购共有产权住房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
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
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共有产权住房价格如何确定?《实施意见》提出:
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住宅用地出让文件的限定销售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共有产权住房政府指导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承购人不得擅自出租转借
《实施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承购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或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在同一小区的,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物业服务和承担同等义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可转让
《实施意见》提出,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
承购人需转让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收益归其所有。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时成交价格,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
1.房源
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2.产权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政府指定的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为持有,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3.共有产权住房
主要采取如下渠道筹集:
一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
二是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是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
四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五是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
六是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
来源:佛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佛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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