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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报备就擅自复工?伦教两家企业被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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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蔓延,切实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及省、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有关要求,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未经报备擅自复工的,将由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责令停产。对未经报备擅自复工或因不符合防疫规范要求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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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伦教街道各职能部门与村居联动,强化监管巡查,并对两家未经报备擅自复工的企业进行封停。其中在荔村某废品收购站,检查组发现有工人在作业,现场还存在较大消防隐患,消防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封停;此外,巡查中发现羊额连州街12号一作坊提前复工,相关部门快速对该作坊作封停处理。


  在此呼吁相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自身管理,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执行相关规定,与政府建立相关信息联动机制,及时进行疫情沟通工作,从源头开始管控好企业人员流动情况,坚决遏制疫情的蔓延,共同打赢这场防疫战。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注意:可以提前复工的是上述“特殊企业”,非此类的“一般企业”不得提前开工。毕竟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企业是必须执行该规定的。

  企业提前开工,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注意:如果企业违反规定提前开工,可能不仅会被责令停工,若是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注意:本次“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如果一般企业不执行广东省政府该规定,导致单位员工遭受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企业负责人员可能涉嫌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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