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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教:安监分局持续开展疫情防控与复工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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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安全工作,确保关键时期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1月31日,伦教街道党工委委员洪浩鹏带队深入辖区企业督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及复工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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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组一行对辖区涉嫌提前复工复产的企业进行督查。在某废品收购站,检查组发现有工人在作业,此外现场还存在较大消防隐患,消防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封停。洪浩鹏委员要求各部门加大巡查力度,除涉及防控保障等特殊企业经批准后允许复工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擅自提前复工。如有发现,即时上报并严肃处理,全力防控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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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日下午,安监分局李文涛副局长带队联合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开展企业复工安全检查。检查组一行首先到新润启塑料制品厂,该企业生产消毒液塑料瓶,为保障防疫用品供给,提前复工。执法人员详细了解企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和产品供应情况,并要求企业在从严从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全力支持防疫工作,共同打赢防疫攻坚战。在小儿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仔细询问各项疫情防控举措是否落实到位,强调企业要加强对各生产环节的消毒和值守员工的日常健康监测,同时注重对食堂和外来人员的管理,在疫情防控上不能有任何放松。对湖北籍员工,要通知其在当地隔离,疫情警报未解除前暂不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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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安监分局联合经科、鸡洲村委会对辖区建筑施工工地进行检查。检查组强调,未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住建部门同意,任何建筑工地不得擅自复工;复工前各建筑工地要认真开展工地环境清洁、通风消毒工作,做好务工人员健康检查和登记报备工作,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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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注意:可以提前复工的是上述“特殊企业”,非此类的“一般企业”不得提前开工。毕竟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企业是必须执行该规定的。

  企业提前开工,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注意:如果企业违反规定提前开工,可能不仅会被责令停工,若是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注意:本次“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如果一般企业不执行广东省政府该规定,导致单位员工遭受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企业负责人员可能涉嫌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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