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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前复工?知道有什么后果吗?!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注意:可以提前复工的是上述“特殊企业”,非此类的“一般企业”不得提前开工。毕竟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企业是必须执行该规定的。

  企业提前开工,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注意:如果企业违反规定提前开工,可能不仅会被责令停工,若是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注意:本次“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如果一般企业不执行广东省政府该规定,导致单位员工遭受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企业负责人员可能涉嫌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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