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拿妹妹身份证和男朋友结婚,而且成功登记,还有这样的操作?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
佛山90后小芳,有一个姐姐小兰。去年6月的一天,小兰以帮妹妹办理社保登记为理由,拿走了妹妹的身份证。实际上,小兰是拿着妹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男友到顺德某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为姐妹俩容貌高度相似,居然通过了婚姻登记处的核对,并成功登记。
得知这事后,妹妹小芳坚决不同意,于是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说明情况,请求婚姻登记处予以处理。婚姻登记处辩称,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无过错。无奈之下,小芳将婚姻登记处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处于去年6月8日作出的婚姻登记。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近日公布了判决结果。顺德法院认为,妹妹是被人冒用其身份证明与第三人进行婚姻登记,并没有与第三人进行登记的意思,因此,该结婚登记予以撤销。
近年来类似“被结婚”案例不断(资料图)。
事件回顾:姐姐冒用妹妹身份证登记结婚
根据小芳回忆,去年6月8日,小兰找到小芳,以帮其办理社保登记为理由,拿走了她的身份证。不过让妹妹小芳没想到的是,姐姐居然是拿了她的身份证,和男朋友在顺德某镇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当天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后来,姐姐主动坦白,和妹妹小芳说拿了她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登记。得知此事后,小芳坚决不同意,于是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说明情况,请求婚姻登记处予以处理。因为双方协商不成,小芳将婚姻登记处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处在去年6月8日作出的婚姻登记。
被告辩解:婚姻登记处已合理审查无过错
该婚姻登记处负责人表示,2018年6月8日下午,案涉婚姻登记申请人欧阳和小芳(原告称实为其姐姐小兰),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登记员就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结婚意愿、血亲关系进行询问调查,核实双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后申请人在登记员(监誓人)面前完成一系列手续签名及按指纹,确认自愿结为夫妻。登记员遂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结婚证。以上登记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因此婚姻登记处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作出案涉婚姻登记行为不存在过错。
婚姻登记处还引用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相关文件表示,案涉婚姻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重要证据:登记女子无怀孕迹象,但妹妹当时已临产
那么,如何断定当时去登记的并非小芳本人?小芳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至关重要的证据:《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证实,2018年7月18日出生的新生儿乐乐(化名)的母亲为她本人,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
“该身份信息与本案婚姻登记小芳的身份信息一致,从而可以反映涉案结婚登记资料中的小芳在2018年6月8日婚姻登记时,已怀孕且是临产状态。”法官称,当从婚姻登记处提供的视频资料反映,当时视频里面进行登记的女士,并没有明显的怀孕迹象,这和小芳当时的状态有区别。
法院判决: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予以撤销
综合本案证据,顺德法院认为,2018年6月8日与第三人欧阳进行婚姻登记的女士,并非本案原告小芳。顺德法院认为,婚姻登记处未能审查发现2018年6月8日与第三人欧阳进行结婚登记的另一方申请人,是冒用他人身份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不过法官同时也指出,由于目前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审查能力有限,对于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被告仅能做到谨慎审查,故导致被诉婚姻登记被撤销的主要责任,在于申请人本身。
最终,顺德法院认为小芳要求撤销自己和欧阳的婚姻登记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该结婚登记。(陈姿桦 通讯员黎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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