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最近公告了关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如下所示:
一、修订背景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的集中体现。从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时,我市就开展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至今已20个年头。历年以来,我市均根据“量入为出、量用为收”原则,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需求等因素,逐步调整这项政策,使之在允许的条件下能更充分满足职工购房之需。
2015年至今,我市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一个波幅较大的周期,又进入另一个特点不同的周期;一些当时制订的政策已经不适应现时的情况,缴存职工对此也时有反映,因此,现对我市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作出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
原我市贷款办法中,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设定两个档次,分别是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最高可贷30万元/人、累计缴存满两年的最高可贷40万元/人,现增设一个档次: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的最高可贷50万元/人。
(二)调整对普通住宅不超过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认定方式。
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现时仅限于帮助职工购买普通住宅的政策,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对普通住宅面积确定为144平方米以下的规定,原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对超过该面积的住宅不予发放贷款。现调整为: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只核定144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款计算可贷款额,超过的部分由购买人自行解决。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
2010年国家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对“炒房”现象作了各种限制,其中住建部以建金[2010]179号规定,“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贷款"。现对此项规定调整为:职工只能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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