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药(图自网络)
不久前,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销售假药违法刑事案件,称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钟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以每瓶人民币4元的价格采购张某自制的虎毒膏,龙虎膏和除癣灵,共售出药膏1500瓶,销售金额为人民3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钟某伙同被告人吴某(钟某妻子)通过开设网店将上述药膏对外销售,至2018年6月,钟某购进的膏药除部分赠与家人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毕。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在共同销售假药的过程中负责刷单、发货。
根据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牌活络油”等物品的定性意见》,该局认定于2018年3月16日联合公安部门查获的虎毒膏,龙虎膏和除癣灵药膏为药品,按假药论处。查获的药膏与被告人钟某、吴某销售的虎毒膏,龙虎膏和除癣灵药膏分别为相同配方药膏。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故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吴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积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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