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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座的车竟装下19名学生?看他们怎么说



顺德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郭某、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开庭审理。


  “我没有驾驶校车,我驾驶的是普通客车!”昨日(3月7日)上午,顺德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郭某、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开庭审理,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并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以及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庭上,被告人关某听到检察官宣读起诉书中“未取得校巴资格证”,误以为检察院对自己的起诉原因出错,事实上是被告人关某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法律认识错误。

  据悉,这两宗案件均为近年顺德出现的首两例校巴超载的危险驾驶案,区检察院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顺德辖区这两宗“黑校车”司机驾驶“黑校车”超载接送学生的案件。因考虑到托管机构的接送车超载,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区检察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容桂某甲补习社委派犯罪嫌疑人郭某(非补习社员工)前往容桂某小学接载放学的小学生前往该补习社。郭某驾驶自有小型普通客车,搭载19名小学生放学返回该补习班时,行至顺德区容桂街道大塘坑路五巷路口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同样的,容桂某乙补习社委派员工(负责后勤及采购、司机等工作)犯罪嫌疑人关某前往容桂某小学接载放学的小学生前往该补习社。关某驾驶补习社安排的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补习社负责人),搭载17名小学生放学返回该补习班时,行至顺德区容桂街道新展路容里书院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

  经查,郭某、关某均违反了道路安全法规,其中,郭某所使用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6人,实载20人,其中19人为小学生;关某所使用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8人,其中17人为小学生。二人驾驶的车均为非营运车辆,未取得校巴资格证;甲、乙两所补习班也未依法领取办学许可。

  就郭某、关某驾驶非营运车辆超载接送小学生案件,我院向顺德区公安局调查情况,发现公安机关仅对上述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经调查后,本院立即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调查取证。经审查,我院于2019年2月26日分别对郭某、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关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依法领取相关的驾驶资格及营运许可的情况下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郭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关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座谈会上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被告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机关要加大普法力度。”“托管机构的司机未依法领取相关的驾驶资格及营运许可的情况下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接送小学生的行为非常危险,对这一行为要严厉打击。”“建议政府及时出台相关规定,促进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以及校车等配套资源的完善。”庭审结束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座谈会上分别提出了自己对案件以及“黑校车”的看法与建议。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局主任检察官刘建淳表示,接下来,区检察院将综合代表及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敦促有关部门重视和整改,规范执法和市场管理,凝聚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合力,缓解家长需求与学校供给不足的矛盾,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安全,打通校园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陈姿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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