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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妙处理探视权纠纷,助母子俩相聚



法官积极安排双方见面,并组织双方进行沟通。


  近日,在顺德法院调解室,申请执行人陈某终于见到了整整三年没有相见的孩子,顿时泣不成声。

  事情回溯到2011年,孩子的父母张某与陈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13年顺德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婚生子女由孩子父亲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孩子母亲陈某每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由张某提供必要的协助。然而在判决生效后的很长时间里,因为张某的万般阻扰,陈某始终很难再见到孩子。这一次相隔的时间尤其长,上次陈某见到孩子还是2015年的年底。

  春节前夕,陈某非常期待能够在过年前与孩子团聚,于是向顺德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行使其探视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没等承办法官李强升拿到案卷,焦急的陈某就打电话过来了。

  体谅到申请执行人盼望与孩子团聚的心情,李强升立即与被执行人张某取得联系。就在第一次与张某联系的时候,当张某知道是法院的承办法官打来电话,心里便产生了抵触情绪,以各种理由为推脱,不愿意前往法庭参与调解。在李强升与张某及陈某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后积极安排双方见面,虽然双方同意前往法庭做笔录并且参加调解,但终以双方意见不和,激烈争吵后不欢而散。

  第一次调解无果而终,李强升决定采取“柔性”方式逐个击破,解决纠纷。他再次联系张某,晓之以情:“作为父亲,应当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摒弃前嫌,给女儿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生活氛围,而且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又是何苦呢。”

  张某听后态度有所改变,终于向李法官道出自己的心底话。原来自张某和陈某离婚后,两人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双方也一直无法静下心来协商解决,只要一见面就是争吵。张某担心如果让陈某见到孩子,陈某的过激言语会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所以一直不愿让孩子见到他母亲。

  “总算找到突破口了!”了解到背后原因,李强升马上意识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心中已然有了想法。于是,李强升打铁趁热继续开解张某说,在陈某探视孩子的时候,会主动告知其要注意情绪和言语,尽量不要给孩子造成任何心理伤害,多给孩子传播正能量,给孩子营造一个温暖的成长环境。经过李强升的悉心调解,张某表示愿意配合和协助陈某在节前与孩子团聚,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那一幕。除此之外,陈某与孩子日后探视的见面地点、见面方式、见面时间以及见面时的注意事项等问题经过双方沟通也得到妥善处理,这起探视权纠纷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探视权纠纷一直以来是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焦点。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父母在离婚后,消极行使探视权,对子女缺乏足够的关心,又或者因为探视权纠纷而大打出手,在子女成长过程中留下了深深的心理阴影。只有妥善处理好这类案件,才能让单亲家庭子女在新的家庭环境中健康快乐地成长,避免因父母的离婚造成心理偏差,自暴自弃走上歧途。

  在探视权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执行标的难以确定、缺乏法定的适合此类特殊案件的相关执行措施、协助义务难以界定、执行程序难以终结等困难,尤其需要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对待。因此,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努力在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分歧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缓和双方的敌对情绪,打消彼此的顾虑,让他们学会换位思考。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调解工作的进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陈姿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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