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受到各小区业主的关注。(顺德城市网摄影俱乐部“顺德向东看”摄)
近日,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布关于征求《顺德区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通告,市民可通过相关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业主们关心的几大问题,在《顺德区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都能找到相关解决依据。
一、物业公司可由业委会表决更换。文件指出,业主大会成立后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内书面公告全体业主是否愿意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若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业主大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若无企业应标,可采用邀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使用住宅维修金须获2/3业主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当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只能用于紧急维修。
三、小区公共收益使用须明确公示。公共收益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以及利用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充抵物业服务费等。文件指出,小区的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应当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列账管理,并于每季度结束15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对公共收益账户的开支情况公告30日以上。
四、20%以上业主业主表决可调整物业费。物业费可由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约定或由20%以上业主提议调整。最终的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且予以60日的公示期。若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装修垃圾的清运费,且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发生违建、破坏房屋外观、高空抛物、占用公用绿地种植蔬菜等数十项行为。
《顺德区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征询期限为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27日。(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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