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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赎罪”,电鱼者放生13万尾鱼苗!



为“赎罪”,电鱼者放生13万尾鱼苗!


  昨日(11月1号)上午10点左右,在顺德杏坛古朗的一条河涌附近,站着两个人张望等待着,旁边还堆放了几十个装着鱼苗的塑料袋,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要从今年6月份说起……

一时贪玩,禁渔区电鱼被抓获

  2018年6月11日下午3点,烈日当空,闷热的天气让人感觉非常沉闷。麦某接到表哥曹某打来的电话:“去电鱼!”虽然知道电鱼是违法的,但麦某忍不住贪玩的念头便答应一起去电鱼,还和曹某叫上朋友吕某、伍某一起去电鱼。四人带上电鱼设备,一同前往杏坛古朗的一条河涌去电鱼。

  吕某和伍某在船尾划船,曹某则在船头操作电鱼机进行电鱼。没过多久,曹某的渔网里就有了很多收获,船上还有很多被电死的大鱼小鱼。前行了几百米后,水泥船开始掉头,麦某接替曹某继续电鱼,曹某则起身坐在了麦某的身后。

  不想悲剧就此发生,麦某在电鱼时船身突然晃动,曹某因手扶船身不慎触到了水面导致触电,最终,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30岁。

  民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麦某、伍某和吕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渔获共重12.15公斤,并搜获蓄电池箱、变压箱、网鱼杆等电鱼设备。经广东省渔政总队顺德大队证实,被告人麦某等人电鱼的水域属于珠江水域禁渔区,禁渔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案发后,曹某的家属对三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后公诉机关以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伍某、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顺德法院提起公诉。

心生悔意,放生鱼苗修复环境

  10月25日,顺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麦某、伍某和吕某当庭承认,在电鱼时就已知电鱼是违法行为,却仍贪念一时玩乐,最终酿成大祸。同时,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分别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

  “法律之所以设定禁渔期,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证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给河涌内的鱼有生长繁衍的时间和空间。而用电鱼的方法捕鱼,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对河涌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承办法官李冰在庭审中对三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你们在明知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跑去电鱼,不仅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还造成了亲友的不幸。希望你们能够吸取这次的教训,真正认识错误,有意识保护环境。”随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判决,被取保候审的伍某和吕某则各自回家等待判决。

  10月29日,合议庭在对案件合议时,接到了被告人吕某的电话。原来,法庭教育让伍某和吕某深受触动,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要主动修复环境,希望能赎罪。于是,两人共同购买了近13万尾鱼苗,计划在他们电鱼的地方放生。

  “之前因为我们法律意识淡薄,没想到非法捕捞会对环境造成这么大的危害,现在我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买些鱼苗来放生,弥补我们的过失,希望社会各界能原谅我们。”伍某和吕某将鱼苗放生后,再次表示悔意。“大家要引以为戒,不要再电鱼。”

判处缓刑:修复比处罚更有意义

  当天下午,顺德法院向三名被告人送达了判决书。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麦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伍某、吕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法规,在禁渔期间、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高压放电方法捕捞水产品,使得该水域的鱼类繁殖生长受到极大影响,破坏水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位被告人在案发后报警,留在现场待民警处理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死者曹某与被告人麦某系亲属关系,且被害人家属已表示了对麦某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麦某进行处罚;又鉴于伍某、吕某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行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顺德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伍某、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这类污染环境类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为了给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不法分子以震慑,以期达到预防该类犯罪的目的。而在此基础上,如果能够引导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我觉得比单纯的刑罚,更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伍某和吕某主动提出愿意放生鱼苗,也是他们用实际行动来修复他们造成的水产资源破坏,是值得鼓励和认可的,因此合议庭在对两被告人量刑时,也对这一情节给予了充分的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顺德法院承办法官李冰表示。

后记:

  古代帝王围猎时将四面的围猎网去掉一面,是为“网开一面”,为的就是动物的可持续发展;渔民使用大网孔的渔网捕鱼,及时为了让小鱼可以通过网孔逃走,保证水域鱼类的繁衍生息。

  电鱼是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扑杀行为,会对渔业造成毁灭性伤害,也可能会误伤下到水里的人、家畜、家禽等,危害公共安全。电鱼机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一般当场就会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也大多会丧失繁殖能力,因此,电鱼作业也被业内称为“绝户”捕捞。盲目电鱼,除了危害到野生鱼类的繁殖,更会导致局部水域生态链条断裂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以,大家要牢牢记住所在区域的禁渔区和禁渔期,也要坚决杜绝使用电鱼等危险方法捕捞水产品,不要触碰禁区!(盛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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