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非法给他人在面部注射肉毒素等针剂的案件
近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非法给他人在面部注射肉毒素等针剂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彭某、苏某在没有取得相关批文的情况下,在非医疗机构为他人非法注射肉毒素等,涉嫌销售假药罪。
2018年1月,小思(化名)看到犯罪嫌疑人彭某微信朋友圈中有关注射肉毒素(瘦脸针)的广告,通过微信聊天向彭某了解肉毒素的功效和收费后决定一试。1月和4月,小思先后前往彭某的工作室,由苏某为其进行肉毒素注射,每次费用1499元。事后,小思的姐姐大思(化名)得知妹妹进行过肉毒素注射瘦脸,也联系上彭某并在彭某的工作室进行了瘦脸针注射。
2018年3月,小欣(化名)通过朋友发的微信名片认识了犯罪嫌疑人苏某,苏某按照小欣的需求为其制定了一套美容方案,包括注射瘦脸针、水光针、玻尿酸针等,并表示瘦脸针中含有肉毒杆菌,瘦脸功效好。5月,小欣与朋友小胡(化名)如约前往苏某的工作室,苏某向他们介绍产品功效并展示朋友圈中有关打针前后的对比图,此时,民警联同区药监局前来检查,从而破获此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彭某、苏某分别在容桂、大良开设美容工作室,通过微信等发布广告的方式招揽客人,后两人合作为顾客注射肉毒素、玻尿酸等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分成。据彭某供述,自2016年10月以来,其与苏某先后为二十多名顾客注射肉毒素等针剂,按照每针剂1500-1800不等的价格向顾客收费,先后共获利10000多元;苏某供述称其并没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也没有获得国家关于进口药品的相关批文,其为顾客注射的针剂是在微商处购买的。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彭某、苏某的工作室现场查获的全外文标签标识物品共三盒,其中“MEDITOXIN(R)PURIFIED BOTULINUM TOXIN TYPE A COMPLEX”两盒、 “BOTOX(R)LiYOFILIZE TOZICEREN FLAKON”一盒,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人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规定,以上涉案物品应按假药论处。
肉毒素是肉毒杆菌产生的毒素,是一种神经毒素,应用于美容可去皱和瘦脸。但如果不当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可能会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时可能会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竭等危及生命健康的症状。此前因多个省市已发生过患者在非医疗机构注射疑似“肉毒素”类产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事件。为加强监督管理,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目前,仅两种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获得批准,分别为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国产产品(商品名:衡力)和进口产品(商品名:保妥适BOTOX)。此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只能将A型肉毒毒素制剂销售给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机构,未经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销A型肉毒毒素制剂。此外,瘦脸针、美白针、除皱针等“侵入式”需要体内注射的美容方式,都必须要有从医资质才能进行,不能擅自为顾客注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一条规定,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剂药品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苏某在没有取得相关批文的情况下,在非医疗机构为他人非法注射肉毒素等,社会危害性较大。6月22日,顺德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两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中。(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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