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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良男子坐公交做了这件事,被警察带走了





(网络图)


  应该很多人都试过坐公交坐过站,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你会怎么办?当然等下一个站再下车呀!然而,大良一男子却不以为然……


  日前,一公交车途经大良鉴海路金榜站时,因为没有乘客按铃下车,便缓慢过站。这时,一名男子从后座走向下车门,按下车铃要求下车,由于车辆已经过站,司机从安全驾驶规范考虑,告知该男子在下一站才能停靠。不料男子径直走到司机身旁,开始谩骂司机并拿出手机拍照。


  当公交到达下一站点后,该男子并未下车,而是等待公交车再次起步后,就推搡殴打司机。这情况下,司机当即停车报警。最终,该男子被大良金榜派出所民警带走调查。



  案例中男子的行为,大家怎么看?该男子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还可能涉及违法!


  在行驶过程中,乘客推搡殴打司机的行为,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图)


  如果乘客在推搡殴打司机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网络图)


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交车考虑到安全和运营效率,一般过站的都要等到下一站才给下车,这也是为了各位乘客的安全。如果每个人都随叫随停,估计我们都被司机的刹车“抽”晕了,公交车在运行时需要靠站停、规范停才能保证大家的安全和出行效率。


  大家如果在乘车过程中对司机有什么不满,可以沟通或通过投诉解决,而不是做出动手打人这种偏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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