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污染环境企业严惩,顺德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一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7月28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向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发出一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该建议引起了区环运局的高度重视,近日,区环运局对违法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这是公益诉讼于今年7月1日全国全面铺开后,顺德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一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该院创建行政检察品牌以来迈出的关键一步。
案件回顾
2014年,区环运局检查发现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违反“三同时”制度),同时排放总铜含量超标167倍的废水。区环运局于2014年9月18日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随后搬离原址。后区环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处理。
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应由区环运局追究其行政责任,但区环运局并未依法履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该公司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另外,《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区环运局应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区环运局未履行该职责,导致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于是,区检察院向区环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区环运局对该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法查处,并针对与本案类似的案件进行自查自纠。
区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
区环运局对区检察院的观点表示认同,在收到区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对该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法启动处罚程序,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两宗与本案类似的案件,遂对发现的类似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如若区环运局收到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区检察院将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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