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学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4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今年来,检察院首宗在危险驾驶案件中成功发现有人顶包,并指导侦查机关抓捕,最终成功起诉并分别获得有罪判处的案件。
案件回顾
醉酒案件疑点重重
2017年1月5日,顺德区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俞某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是:2016年12月1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俞某洲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3mg/100ml)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搭载周某祥等人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马路维也纳酒店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高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检察院承办人在收到案件后经审查后发现本案存在以下问题:案发现场没有发现肇事车辆,该中型普通客车是案发后第二天由他人开回侦查机关接受处理的;被害人王某高受伤部位不在头部,本次事故不会造成其短暂失忆,但其陈述的案发经过丝毫没有提及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情况,对案发当晚的车祸经过也是闪烁其词;犯罪嫌疑人俞某洲刚刚届满18周岁,其不应该具有驾驶中型车辆的能力。
事件真相
危险驾驶原来是“顶包”案
随后,承办人联合本院诉讼监督局监所组的同事,在看守所提审了犯罪嫌疑人俞某洲,并对他进行卓有成效的说服教育工作,犯罪嫌疑人俞某洲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终于如实交代了案发经过:
2016年12月18日23时许,李某学(俞某洲的姐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经鉴定,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30.8mg/100ml)醉酒后驾驶涉案中型普通客车,搭载俞某洲、周某祥、俞某梅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马路维也纳酒店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高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俞某洲害怕李某学受到刑事处罚,于是让李某学驾车离开现场,自己则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俞某洲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后,明知自己不是该案的真正肇事者,仍然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声称该起事故是由于其醉酒后驾车引起。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办案期限较短,而根据犯罪嫌疑人俞某洲的供述,其已经涉嫌包庇罪。同年1月10日,经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俞某洲逮捕,并将李某学涉嫌危险驾驶罪以及妨害作证罪的相关线索移交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理。同时,检察院承办人召集了侦查机关的相关办案人员举行案件分析会,要求侦查机关尽快抓捕李某学,并就固定证据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7年3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学在佛山车站乘坐火车时落网,并在当日供述了醉酒后驾车肇事并驾车逃离案发现场的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3月14日,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李某学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就侦查机关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相关问题向办案单位提出了检察建议。2017年3月15日,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俞某洲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检察院以包庇罪对犯罪嫌疑人俞某洲提起公诉。
检察官分析
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单案件的事实较为清楚,被告人李某学为逃避刑事处罚,故意作虚假陈述,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洲因到案之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适用缓刑。
检察官分析,由于危险驾驶案件一般都是案情较为简单,办案时间比较短,但证据都比较单薄,犯罪嫌疑人供述往往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正因为如此,此类案件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所迷惑,办案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外,要想方设法查找其他证据间接或直接证实案发经过,真正做到 “以事实为依据”。(黄婷 通讯员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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