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一些认可,部分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也是蛮拼的,伪造出生证、提供虚假离婚证、冒名顶替、伪造资料等情况都有,最后还是被公证处发现了。
2017年1月11日下午,李某来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和声明公证,用于出售名下的一处房产。李某出示了一本离婚证字号为L440881-2015-001***的《离婚证》,并声称其于2015年11月22日在廉江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后没有再婚。公证处为李某打印好受理文书后,随即在广东省司法厅婚姻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李某的婚姻状况,但该系统显示并无李某婚姻状况的任何信息。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公证员致电廉江市婚姻登记处,对方表示可以通过公函形式核查。得知情况后,李某及其随行人员大为紧张,立即表示撤回公证申请并收拾证件离开公证处。由于李某及其随行人员的行为反常,有提交伪造证件的重大嫌疑,顺德公证处已将李某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同样的虚假离婚证也发生在梁某身上。2016年12月26日,梁某前来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和声明公证,用于出售名下的一处房产。梁某提供了一本盖有“桂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离婚证字号为L452523=2011=0000***的《离婚证》,证明其已经离婚并且未再婚,该房产是其个人财产。公证处受理后即向广西桂平市婚姻登记处发出核查函,并于2017年1月4日收到桂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回函。该处称该离婚证上的字号及民政局印章均与该处的业务章不相符,认定梁某提供的是伪造的离婚证。随后,公证处联系梁某前来说明情况,但梁某态度恶劣,拒绝承认造假,坚称该离婚证是朋友代为办理的,真伪无法辨别。对此,顺德公证处将该事项交公安处理,加大对造假者的打击力度。
除了伪造离婚证,还有伪造出生证的。2016年12月12日,谷某前来顺德公证处申请办理其女儿的出生公证,并提供了一份山西省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出生证编号为K140290***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其女儿于2003年12月7日在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出生。受理该案后,公证处向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出核查函,并于2017年1月5日收到该院的复函,该院回复证明2003年12月7日并无该女孩的分娩信息,该出生证也并非由该院签发。公证处随即联系谷某前来说明原因,在事实面前,谷某承认该出生证是为女儿入学而伪造,并表示了歉意。公证处对其进行了劝诫和批评教育,并将谷某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也还有冒名顶替的。2016年12月28日,中介带着吕某姐“弟”前来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和声明公证,用于出售姐弟名下共有的一处房产。公证员使用第二代身份证识别仪识别二人的身份证真伪,均能通过验证。在公证受理过程中,吕某姐“弟”对房屋地址,委托内容也均能作出清楚陈述,且“吕姓弟弟”的相貌与真实身份证上的吕某较为相像,至此,公证书进入制证流程。2017年1月6日,中介带着吕姓姐弟又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表示申请重新办理委托、声明公证。公证员在审核材料时发现他们于28日申请办理了同类公证,且公证书正处于制作过程中,便仔细询问当事人为何要重新申请,见到吕姓姐弟含糊其辞,躲躲闪闪,便向其声明隐瞒事实、虚假陈述、伪造证明材料的违法后果。在法律的威慑下,吕姓姐弟当即承认,上次“吕姓弟弟”是找样貌相像的朋友假扮的,他们二人称由于吕姓弟弟当日没有时间前来办理公证,一时糊涂决定冒名顶替。公证处立即终止业务,制作笔录让当事人签名确认作假行为并将他们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公证处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顺德公证处表示,在进行公证时,工作人员会灵活询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将核查工作贯穿公证办理过程的始终,并加入“广东省公证信息化建设群”,“佛山公证”等Q群,及时将造假者的相关信息在群内曝光,实行群防群治,对于情节恶劣的造假者,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动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多措并举打击当事人的造假行为,维护公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万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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