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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私建民房出事故,责任谁担?


  顺德城市网综合消息 被告文某和被告解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二人因建房找到被告张某,双方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以包工包料方式在文解二人家(大龙湖街道某村)的院子内建设民房一栋。文解二人在自家宅基地增建民房未经相关单位审批,系违规建设。

  实际施工中,该民房由被告张某和被告刘某共同合伙承建,二人并无相应建房施工的资质。被告张某组织原告孟某等十几位工人施工,施工现场未架设脚手架,未要求工人佩戴安全帽,也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因楼板突然坍塌,原告孟某被砸伤,后被送至徐州市中心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6500元。

【法院审理】

1、“包工头”即雇主是否需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房屋系张某和刘某共同承建,原告孟某是张某和刘某雇佣的工人,张某及刘某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未尽到安全保护的职责,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2、伤者即雇员是否需承担责任?

  孟某是否就自身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取决于其自身是否存在相应的过错。本案中,孟某是张某和刘某雇佣的工人,工作中受雇主指挥,根据雇主的指示干活,事故现场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孟某受伤是因为楼板断裂、墙体倒塌所致,楼板断裂不可预见,原告孟某不存在过错,自身不承担责任,雇主的责任不应减轻。

3、房主即定做人是否需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房主和施工人员之间是承揽关系。对施工人员完成定作合同的工作造成自身损害的,房主作为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文某、解某进行房屋建设未经相关单位审批,二人在定作上有过错,且二人选择了没有相应资质、缺乏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某、刘某作为承揽人,其在选任上亦有瑕疵,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二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二人分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刘某于赔偿原告孟某医疗费101200元;被告文某、解某赔偿原告孟某医疗费25300元。

  法官提示农村建房中,作为房主在建设房屋时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切勿私建违章建筑,且在选用施工队伍时,应选用有建设施工资质的队伍;作为雇主,切勿承接超出自己施工资质范围的工程,施工中应健全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雇员的安全;作为雇员,自身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民房建设需谨慎,出现事故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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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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