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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条件导致事故,负责人将获刑


  顺德城市网综合消息 我国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事件导读】

  王某某是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开发区居委会租赁了一块土地,但在没有取得土地、电力审批,且无地勘、无设计、无监理的情况下,擅自动工修建公司厂房,且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制度,后一名工人在作业过程中不慎触及高压电线,导致身亡。王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审批进行建筑施工,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施工,因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名工人触电死亡的伤亡事故,王某某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深入解读】

  近些年,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要格外注意防范安全风险。我国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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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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